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的决定(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根据中共中央中发[2005]9号文件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代表应当围绕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1152017-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