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决定》的通知(辽政发〔1994〕5号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三日)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劳动部、人事部的实施办法,现就实施新工时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内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外资、中外合资等各类单一或混合型经济所有制和矿山、工厂、建筑、交通运输、森林采伐、农场、商业、服务业等行业及科研设计、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大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园所等)职工均应按国务院规定实行每天8小时,平均每周44小时的工时制度
1432018-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