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增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扶助少数民族专款的使用管理办法(1994年9月21日桂政发〔1994〕13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1994年-1995年在财政部增拨我区的“新增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中每年划出1000万元,建立“新增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扶助少数民族专款”,由自治区民委和财政厅组织投放使用和管理,主要用于扶持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经济建设
1482018-11-12
青岛市托幼工作管理规定
(1991年11月26日 青政发〔1991〕33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增支援经济不发达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增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扶助少数民族专款的使用管理办法(1994年9月21日桂政发〔1994〕13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1994年-1995年在财政部增拨我区的“新增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中每年划出1000万元,建立“新增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扶助少数民族专款”,由自治区民委和财政厅组织投放使用和管理,主要用于扶持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经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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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奖励外引内联开发海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奖励外引内联开发海洋渔业和沿海经济有功人员的若干规定(1994年9月21日桂政发〔1994〕134号)为促进海洋渔业开发,振兴沿海地区经济,对在“广西海洋渔业、沿海经济开发招商会”期间引进资金、设备及技术(不含政府正常拨款及贷款)来开发海洋渔业发展沿海经济的有功人员,给予以下奖励:一、凡牵线搭桥引进资金和设备来开发海洋渔业、发展沿海经济的,按引进到位的资金和设备价值的6‰-10‰一次性奖给牵线搭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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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不再兼任社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不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1994年9月21日桂政办〔1994〕136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4]59号)精神,为了贯彻政(政府)社(社会团体)分开的原则,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的独立作用,同时,为有利于各部门领导同志集中精力,做好所担负的行政领导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部门领导干部不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通知如下:一、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办事机构、各直属机构的领导同志,今后不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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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侵犯企业经营权投诉规则
广州市侵犯企业经营权投诉规则(穗府(1994)86号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一日)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证企业经营权的落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公司法》,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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