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年10月31日卫生部令第2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保障核设施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促进核能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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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人员和车辆入出管理办法
(1992年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员入出管理
第三章 车辆入出管理
第四章 证件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损坏或翻越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的隔离设施,也不得抛投、传递物品。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年10月31日卫生部令第2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保障核设施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促进核能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582017-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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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劳动局落实企业分配自主权促..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劳动局落实企业分配自主权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的经验的通知(劳办薪字<199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一九九一年九月中央工作会议以来,上海市劳动局按照搞活大中型企业的要求,在转变政府职能、落实企业分配自主权方面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收到了明显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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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53号)浙江省劳动厅:你厅浙劳仲<1992>77号《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根据你厅要求对第三个问题函复如下:关于职工旷工受到行政处分后,又继续旷工,企业可否将该职工旷工天数累计,对其除名处理问题,我们认为,企业对职工旷工行为已作出行政警告处分,如果该职工仍继续旷工,则属于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企业可以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予以辞退,而不能将职工受处分前和受处分后的旷工天数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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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江沿线港口实行收入专户办法的通知
关于长江沿线港口实行收入专户办法的通知(交通部、中国工商银行交财发[1992]971号文发布)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中国长江轮船总公司,上海市、四川、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省工商银行,重庆、武汉、南京工商银行:为加速资金周转,严肃港航结算纪律,解决港口、航运和航道的“三角债”问题,经交通部与工商银行总行商定,拟从下文之日起,长江沿线各双重领导港口均须在所在地的工商银行设立收入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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