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水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4月15日淮南市第十三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淮南市第十三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淮南市水工程建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三条“水工程初步设计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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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2年8月25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排污申报登记
第三章 排放许可证制度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水工程建..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水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4月15日淮南市第十三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淮南市第十三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淮南市水工程建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三条“水工程初步设计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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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开发建设..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4月15日淮南市第十三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淮南市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十四条第二款“开发、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环境保护篇章应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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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城市市容..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4月15日淮南市第十三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点,应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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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城市规划..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4月15日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通知规划、环保、消防、公安、交通、人防等部门参加验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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