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的决定(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三十条
2562018-01-25
广州市政府转发市林业局、国土局、法制局
关于处理林地林权所有权证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穗府(1992)88号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九日)
各县人民政府,番禺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农业技术..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的决定(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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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04修订)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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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
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6月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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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道路运输..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经营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技术经济条件的有关证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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