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标准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3年12月17日四川省技术监督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有效地控制四川省区域环境的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防止生态破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行政辖区内排放大气污染物(简称“排污”,下同)的一切单位。
2 标准分类、分级
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状况,将本标准适用区域划分为三类,分别执行四级标准。
2.1 特别保护区域
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区保护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和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一级标准。
2.2 重点保护区域
2.2.1 城市规划区内非农业人口在20万以上的城市:非工业区内,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一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二级标准;工业区内,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二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
2.2.2 城市规划区内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非工业区内,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二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工业区内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四级标准。
2.3 一般保护区域
2.1、2.2以外的地区: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四级标准。
2.4 本标准所称“新建”排污单位,系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项的建设项目;“现有”排污单位,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立项,建设及建成的排污单位。
3 标准值
3.1 以排气筒(烟囱等构筑物)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其排出口处的排放量或排放浓度不得超过表1、表2、的规定。
3.2 表1、表2所列的排气筒高度,系指从排放源的建筑物地坪面起至排气口处的垂直距离。
3.2.1 排气筒实际高度位于表1中所列两个高度之间时,标准值用内插法确定,计算式为:
Q2-Q1
Qx=──── (Hx-H1)+Q1 …… (1)
H2-H1
式中:H1 ,Q1--较低排气筒的高度及其标准值 (m,kg/h)
H2Q2--较高排气筒的高度及其标准值 (m,kg/h)
Hx,Qx--排气筒实际高度其及标准值 (m,kg/h)
3.2.2 排气筒实际高度低于表1、表2所列相应的最低高度,视为无组织排放,新建排污单位严禁无组织排放,现有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标准值用高度平方外推法确定,计算式为:
Q3 Q4
────=──── ………………………………… (2)
(H3)2 (H4)2
式中:H3--表列相应最低排气筒的高度(m)
Q3--表列相应最低高度的标准值(kg/h ,mg/m3)
H4--无组织排放源的高度(m)
Q4--无组织排放源的标准值(k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