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处罚主体的通知(青政办〔2001〕73号)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96年8月7日下发了《关于清理现行各类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青政办〔1996〕113号),并对全省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
672018-05-01
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994年5月11日昆政复〔1994〕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运营和开办管理
第三章 冲洗收费、票据和质量标准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附件: 昆明市机动车辆冲洗质量标准
┌──┬────────┬──────────────┬───────┐
│类别│ 车 型 │ 冲洗程序 │ 质量标准 │
├──┼────────┼──────────────┼───────┤
│一、│8座(包括8座)以下│冲净底部、轮胎部泥沙,使用软│在擦干后、车身│
│ │的轿车、面包车、│性材料擦洗车身、顶(蓬布顶除 │、顶手摸无灰尘│
│ │各型吉普车 │外)最后擦干。 │、车底、轮部无│
│ │ │ │泥沙。 │
├──┼────────┼──────────────┼───────┤
│ │8座以上面包车、 │冲净底部、轮部泥沙,冲洗车顶│车身手摸无灰尘│
│二、│大客车、特种车 │(机械道)刷洗车身及其车刷能触│、车底、车轮无│
│ │ │及的裸露部位。 │泥沙。 │
├──┼────────┼──────────────┼───────┤
│ │ │ │擦干后车头、车│
│ │0.75吨以下的各类│冲洗底部、轮部泥沙,刷洗车头│身、驾驶室顶部│
│三、│货车 │、车身(含篷布)。 │手摸无灰尘。车│
│ │ │ │底、轮部无泥沙│
│ │ │ │。 │
├──┼────────┼──────────────┼───────┤
│ │1吨以上的货车、 │ │车头、车身(含 │
│四、│农田车、正三轮摩│冲净底部、轮部泥沙,刷洗车头│篷布)手摸无污 │
│ │托车 │、车身(含篷布)。 │迹、车底、轮部│
│ │ │ │无泥沙 │
├──┼────────┼──────────────┼───────┤
│ │ │1、对密封较好车辆冲洗底部、 │1、车头手摸无 │
│ │ │轮部泥沙、刷洗车头、用拖帕或│污迹底部、轮部│
│ │ │软性材料抹去车身浮灰。 │无泥沙,车身无│
│五、│须防水的各类货车│ │浮灰。 │
│ │ │2、对密封较好的车辆用软性材 │2、车头、车身 │
│ │ │料抹去车身浮灰,使用木榔头或│无浮灰,车底敲│
│ │ │橡胶榔头敲去年底泥沙。 │击不掉渣。 │
├──┼────────┼──────────────┼───────┤
│ │ │ │擦干后、车身、│
│ │ │刷洗车身、车轮、护泥板外侧、│护泥板外侧手摸│
│六、│各种摩托车、拖拉│冲洗内侧,冲洗车底轮部泥沙。│无灰尘,车轮、│
│ │机及农用车等 │如载有防水物质,须按第五类别│护板内部无泥沙│
│ │ │处理 │,车底、车轮部│
│ │ │ │无泥沙。 │
└──┴────────┴──────────────┴───────┘
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处罚主体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处罚主体的通知(青政办〔2001〕73号)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96年8月7日下发了《关于清理现行各类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青政办〔1996〕113号),并对全省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
672018-05-01
|
青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2001年退耕还林(草)..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2001年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1〕7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林业局《关于2001年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112018-05-01
|
||
青海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省房委会关于规范离退休职工住..
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省房委会关于规范离退休职工住房补助费发放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青政〔2001〕43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委员会《关于规范离退休职工住房补助费发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772018-05-01
|
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发〔2001〕39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地区行署)要高度重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提高空气质量,净化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把它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抓好这项工作
1172018-05-01
|
关注微信公众号
获取知产新资讯
扫描下方二维码,随时掌握行业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