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轻工业厅关于
城镇集体企业资产清理产权界定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4年5月26日吉政发〔1994〕1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轻工业厅《关于城镇集体企业资产清理、产权界定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应认真清理资产、界定产权、理顺产权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由于历史上几经变动,目前城镇集体企业的资产构成比较复杂。因此,清理与界定城镇集体企业资产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要工作,必须加强领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作,以加快城镇集体企业的改革步伐,促进集体经济的更快发展。
关于城镇集体企业资产清理产权界定的若干意见
省政府:
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和扶持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为了维护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深化企业改革,明晰产权关系,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及《吉林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条例》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资产清理、产权界定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从清理资产、划分归属入手,全面理顺产权关系。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特别是“老集体”企业,由于历史原因,资产构成具有多元化的特点。许多集体企业产权关系不清,资产界限模糊,财产管理松弛,这已成为当前影响集体企业深化改革的一个突出问题。同时,也成为继续发生平调集体企业资产、侵犯集体企业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清理集体企业资产,划清归属,明确产权关系,已成为城镇集体企业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的当务之急。这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各市、州、县(区)和各系统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凡是没有认真进行过资产清理的,都应立即抓紧进行资产清理和产权界定工作。
二、城镇集体企业的资产一般由国有资产、法人资产、企业资产、个人资产四个部分组成。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及其增值,属国家所有;法人(联社、公司及其他法人,下同)投资形成的资产及其增值,属法人所有;本企业积累形成的资产及其增值,是全体职工共同劳动创造,归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所有者代表为该企业;职工个人投入资金及其增值,归职工个人所有。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省轻工业厅关于吉林省城镇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试行意见的通知》(吉政发〔1994〕3号)规定,企业享受各种减免税及税前还贷等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属于企业所有。其中当时已明确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的投资性减免税部分,应界定为国有资产。在集体企业中,投资主体不清的资产,其产权归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三、按照上述资产分类,各企业可根据本市、州、县(区)的部署,抓紧进行清理。有自行清理能力的,可自行进行清理,清理结果报本地集体经济综合部门,经复查验收确认后,即可生效。经确认有国有资产的。要到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没有自行清理能力的企业,可请有确认资格的专业部门协助进行清理。
四、集体企业对其占用的全部资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有权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进行经营管理和使用支配。企业自有资产是本企业范围内职工共同所有的集体积累。企业对自有资产拥有所有权、管理权和处置权。无偿划走、硬性调出、转移集体企业资产归他人所有的行为属于平调。已发生的平调,必须认真清查,登记造册,限期归还;无法归还的,应缴纳资产占用费;如有损失,由主持平调的部门及收受平调资产的单位或部门共同赔偿。
企业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发现权、发明权、商标权、企业名称专用权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侵犯企业知识产权、损害企业及产品声誉的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并由侵权者赔偿损失。
五、集体企业内的国有资产及法人资产,企业有管理权、使用权,无处置权。
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企业有权统一安排使用,但必须按各自资产数额分别记帐,保持两种所有制的财产界限。专项基金和银行贷款增加的固定资产在发生盘盈、盘亏、报废以及库存材料调价,使企业的资金发生增减时,均应按原核定的资金比例分别增减国有资金和集体资金。
六、企业应认真履行以国有资产、法人资产承担的权利与义务。集体企业占用国有资产、法人资产,应缴纳资产占用费或占用的资产参与企业收益分红。收益率一般按银行利率或低于银行利率的标准确定。收益率标准由省集体经济综合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
企业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变动时,应充分保护国有资产和法人资产,继续负责履行保值、增值义务和其他经济义务;有条件的,经各有关方面协议,也可实行有偿转让。
有偿转让国有资产、法人的资产,所得收益要上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有关法人的资产管理部门。
七、集体企业要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应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企业在实行联合、兼并、转让及其他涉及产权关系、隶属关系变动时,必须事先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原则上由企业自行委托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结果须经市(州)级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属于国有资产,要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八、资产清理、划分归属,是一项工作量大、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各市、州、县(区)政府要加强对这方面工作的领导,指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
为加强清理、界定中的协调工作,各市(州)应由城镇集体经济综合部门牵头,国有资产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参加,以联席会的形式进行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并对集体资产清理、界定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和指导。
九、城镇集体企业资产清理、产权界定的具体组织工作,按照资产的现代分级分工管理体制,由各级城镇集体经济综合部门、城镇集体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为便于处理日常工作,各级城镇集体经济综合部门、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应指定有关处室具体负责企业产权界定工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派人参与,及时沟通信息,交流经验,接受咨询,调节纠纷,为企业的清理界定工作提供方便,搞好协调服务。
十、各市、州、县(区)政府、各部门都应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立即部署开展城镇集体企业资产的清理和产权界定工作,力争在两年时间内完成本地区城镇集体企业的全部资产清理、界定工作,为城镇集体经济的深化改革与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以上意见,原则上也适用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的第三产业和集体事业单位。如可行,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