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个人医疗帐户管理试行办法
(市政发〔1994〕42号1994年6月1日)
根据《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加强个人医疗帐户的管理,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一章 职工个人医疗帐户的设立
第一条 市、县(市、区)、庐山管理局属和驻市的中央部属、省属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军队所属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单位的国家干部、固定工人、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以及“三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以下简称职工),退(离)休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在乡村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上人员统称社会保险对象),凡参加了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者,均应设立《个人医疗帐户》。
第二条 职工个人医疗帐户,依据单位填报的、经医疗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后的《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人员花名册》,按医疗社会保险对象逐人设立台帐。
第三条 个人医疗帐户基金来源:
(一)由医疗社会保险机构从用人单位按规定比例收缴的医疗社会保险费中,按下列计算方法划出相应部分,记入个人医疗帐户。
1.在职职工45岁以下(含45岁)的,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4%的比例计算,记入个人医疗帐户。
2.在职职工45岁以上的,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5.5%的比例计算,记入个人医疗帐户。
3.退(离)休人员以本人年度退(离)休费总额为基数,按5.5%的比例计算,记入个人医疗帐户。
4.在乡村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按当地上年度行政事业单位退(离)休人员平均退(离)休费为基数,按5.5%的比例计算,记入个人医疗帐户。
(二)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社会保险费,全部记入本人个人医疗帐户。
以上(一)、(二)两项资金,构成“个人医疗帐户基金”,由医疗社会保险机构集中管理。其年度指标由用人单位在年初一次性记入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台帐和《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手册》。
第二章 个人医疗帐户的管理
第四条 职工个人医疗帐户的管理,采用医疗社会保险机构与用人单位代管相结合的办法。用人单位按本办法第一章的规定,为本单位医疗社会保险对象逐人立户,建立和登记台帐,领取、登记和发放《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手册》;定期报医疗社会保险机构审核认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新招收和外地调入的职工,应及时到当地医疗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有关手续。
第六条 医疗社会保险对象工作变动,由所在单位凭有关证件,携带《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手册》、台帐到当地医疗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个人帐户转移手续。凡有欠缴、漏交医疗社会保险费的,应由原单位缴清,否则,由接收单位为其补缴。
如转入地未开展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工作,其个人医疗帐户基金余额可转入调离人员指定的个人医疗帐户,也可以向当地医疗社会保险机构申领,其《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手册》同时收回注销。
第七条 医疗社会保险对象与用人单位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原因暂时中断缴纳医疗社会保险费的,其个人医疗帐户台帐和《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手册》,由用人单位收回,交当地医疗社会保险机构。待其重新就业后,其个人医疗帐户余额可继续使用。
第八条 医疗社会保险对象死亡,其个人医疗帐户仍有余额的,按《继承法》规定实施继承。其个人医疗帐户台帐和《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手册》由医疗社会保险机构收回注销。
第九条 医疗社会保险对象有权查询、了解本人医疗帐户资金情况,对个人医疗帐户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实施监督。
第十条 医疗社会保险机构对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工资收入、退(离)休人员人数、退离休费总额、年末个人医疗帐户基金余额一年核对一次,并按《暂行规定》的分工,分别分级调整征缴基数。
第三章 个人医疗帐户的使用与结算
第十一条 医疗社会保险对象凭《医疗社会保险手册》和《医疗社会保险病历、处方本》到定点医院就诊。
就诊时将《医疗社会保险病历、处方本》交医师填写,然后将《医疗社会保险手册》、病历、处方三联单交审核台审查。其治疗所需费用,首先从本人的医疗帐户中支付,由定点医院记帐,并在本人的《医疗社会保险手册》中,核减职工医疗个人帐户基金。
第十二条 定点医院在次月10日前将上月记帐处方结算单,以用人单位为整体,汇总列表,分别送相应的医疗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审核拨付事宜。
企业单位的医疗社会保险对象,在本单位职工医院、医务所(室)以外的定点医院就诊,其医疗费用由本人与就诊医院结算,发票、处方交所在单位按月集中向当地社会保险局申报拨付。医疗社会保险机构在定点医院和用人单位申报拨付表送到后的5日内办完审核拨付事宜。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专(兼)职人员应在次月15日前到当地医疗社会保险机构将已办理了核拨手续的处方结算单取回,逐人逐次登记个人医疗帐户台帐,并结出余额与医疗社会保险机构核对。
第十四条 年末个人医疗帐户余额,据居民活期储蓄存款利率利算利息,由用人单位与医疗社会保险机构核对无误后,记入个人医疗帐户台帐和《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手册》,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对于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工作管理较好的用人单位,经当地医疗社会保险机构审查批准代办医疗社会保险基金的,其医疗社会保险对象就诊,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由市医疗社会保险机构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暂行规定》同时配套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关于医疗保险手册编号的填写说明。
附: 关于医疗保险手册编号的填写说明
医疗保险手册编号共设13位,具体设置如下:
一、第一位确定是行政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单位。规定为:行政事业设定“1”,企业单位设定“2”。
二、第二、三位确定所在市、县、区、山。规定为:
01九江市区(直) 02浔阳区 03庐山区
04庐山局 05瑞昌市 06武宁县
07修水县 08德安县 09永修县
10湖口县 11彭泽县 12都昌县
13星子县 14九江县
三、第四、五位确定系统类别。规定为:
01中央、省属 02外贸 03建材
04卫生 05电子 06教育
07纺织 08文化 09冶煤
10粮食 11城建 12物资
13机械 14商业(含供销售)15轻化
16其他市直单位 17公检法 18其他
四、第六、七、八位设定为单位代号,具体规定另附表
1 在职 2 退休或退职 3 离休 4 全免
五、第十位、十一位、十二位、十三位设定为个人号,生单位按0001 9999顺序填写即可。
六、例:九江市外贸系统某单位退休职工,他的医疗保险手册编号即为:
1 14 02 020 2 1568
公费医疗 九江县 外贸系统 单位号 退休 所在顺序号
注:本编码除第一、二、三九位之个,其他位置的序码各县可协商拟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