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节约能源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节约能源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
2492018-08-11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异产毗连房屋
共有房屋共用
(有)部位及设施设备维修管理的通告
(1994年8月7日长府发〔1994〕48号)
吉林省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节约能源实施细则》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节约能源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节约能源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
2492018-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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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市供水水质卫生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市供水水质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城市供水水质卫生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验收合格而擅自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视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902018-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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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纠正,可并处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和烟头等废物的,罚款人民币1-5元;(二)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罚款人民币5-20元;(三)在城市建筑物、卫生设施上刻划、涂写或者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的,罚款人民币10-100元;(四)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罚款人民币100-200元;(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含门前三包)清扫保洁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单位,罚款人民币50-500元;(六)运输液体、散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覆盖、捆(扎)包,造成泄露、遗撒的,罚款人民币50-400元;(七)临街建筑工地未设置护栏、围布或者围墙遮挡的,施工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1462018-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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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糖用甜菜种子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糖用甜菜种子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糖用甜菜种子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十条
782018-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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