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人力三轮车管理的通告
(1994年7月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
8月30日青岛市公安局发布)
为进一步加强人力三轮车的管理,确保我市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凡在市南、市北、李沧区范围内未经年审、换发牌照的公私用人力三轮车,车主必须于1994年8月15日至9月15日凭原核发的牌照或购车发票,个人持车主身份证和常住户口簿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公车需出具单位证明,携车辆到市公安局非机动车管理所(肥城路26号)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经检验合格的,予以登记、换发牌证,并打钢印。逾期不办者,不再补办手续。
二、凡宁夏路以南、南京路以西、小白干路(南京路至瑞昌路)、瑞昌路以南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在1994年8月15日以后购买的人力三轮车,一律不予办理挂牌;在1994年8月15日以前购买的人力三轮车,报废后不予更新。
三、客运人力三轮车除进行车辆登记外,必须办理客运人力三轮车驾驶证。驾驶客运人力三轮车的人员凭车主申请、驾驶人员身份证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到市公安局非机动车管理所办理人力三轮车驾驶证。
四、驾驶人力三轮车必须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交通法规,不准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禁止无牌无证上路行驶。客运人力三轮车驾驶人员必须持驾驶证驾驶车辆。客运人力三轮车载客不得超过2人,必须靠道路右侧上下乘客。
五、每日7时至9时、16时至19时禁止人力三轮车在中山路、太平路、莱阳路、湛山大路、湛流干路、山东路、胶州路、热河路、辽宁路、杭州路、人民路、威海路及八大关内的道路上行驶。
六、凡违反本《通告》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1994年8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