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
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
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
(粤府[1994]10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1994]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4]8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学习、宣传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活动,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目前,无偿占有或使用他人知识成果的侵权现象不断发生,这不仅干扰了市场正常秩序,损害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也妨碍了我国对外文化交往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为在我省营造一个良好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学习、宣传知识产权法律列入“二五”普法内容。特别是政府分管经济、科研工作的领导,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各生产、销售企业的有关负责人,更应带头学习和掌握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要与司法、宣传部门配合,运用各种形式,结合典型案例,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使公众懂得知识成果是有价值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占有或使用他人的知识成果,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不能白拿白用,否则,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二、知识产权管理是一项涉及立法、司法、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综合性工作。为加强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省政府决定建立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定期讨论研究、协调全省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一些重大问题。办公会议由卢钟鹤同志主持,省科委、专利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局、法制局以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省电子、化工、农业、医药、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办公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科委,协助卢钟鹤同志准备会议和处理日常工作。有关特别重大问题,由办公会议提交省政府决定。
三、加强我省知识产权管理。省专利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局分别负责全省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的管理工作,其中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著作权管理工作由省新闻出版局负责。
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局牵头,会同各专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研究、制订。
对外经济贸易中知识产权谈判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各专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省外办协同。
海关广东分署负责实施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措施。
省电子、化工、农业、医药、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应配合省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共同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四、健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充实执法队伍。在当前机构改革中,应充分考虑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设置和执法队伍的建设,明确其职责。已经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市,要进一步充实、加强;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市,要尽快建立。有条件的县(区)也应建立相应的机构,暂时不具备条件的也应明确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五、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的领导,正确运用法律,严格执法,及时查处侵权案件,防止“以罚代刑”,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各企业事业单位在进出口技术、使用商标、版权中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查,增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