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交通管理站管理办法(1993年3月17日桂政办〔1993〕34号)第一条为了加速发展广西乡镇交通事业,加强乡镇交通管理,发展农村经济,促进社会进步和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的需要,根据交通部关于加强乡镇交通管理站建设的要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政发〔1985〕118号文关于建立乡镇交通管理站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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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4]10号文的通知
(鄂政发[1994]170号1994年12月29日)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和国务院《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现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经批准设立在湖北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营业税增加税负的退税作出如下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交通管理站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交通管理站管理办法(1993年3月17日桂政办〔1993〕34号)第一条为了加速发展广西乡镇交通事业,加强乡镇交通管理,发展农村经济,促进社会进步和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的需要,根据交通部关于加强乡镇交通管理站建设的要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政发〔1985〕118号文关于建立乡镇交通管理站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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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关于调整农林特产税率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林特产税率的通知(1993年3月17日吉政发〔1993〕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农林特产税税率的通知》(国发〔1993〕14号,已翻印发至县级政府)精神,为了扶持农林特产生产发展,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省政府决定,对农林特产税有关政策进行调整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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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3]56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厅、局、委、办:现将《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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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文件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文件的通知(1993年3月16日豫政文〔1993〕12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并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省政府对行政规章和一九八八至一九九二年制发的文件进行了认真的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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