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14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7月22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参与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投标单位的资质和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
1512018-01-15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中环路道路工程建设拆迁安置的若干规定
(1995年9月5日长府发〔1995〕5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缓解城市道路交通拥挤的矛盾,促进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做好中环路道路工程建设的拆迁安置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14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7月22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参与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投标单位的资质和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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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机动车维修与配件经营行业管理办法(2004修订)[..
苏州市机动车维修与配件经营行业管理办法(2004修订)(2004年7月14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7月22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维修与配件经营的管理,维护机动车维修与配件经营市场秩序,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保障车辆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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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机动车维修与配件经营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机动车维修与配件经营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14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7月22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市机动车维修与配件经营行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开办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效证件向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申请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业登记
124201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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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办法(2004修订)[失效]
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办法(2004年7月14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7月22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03201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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