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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青政[1996]3号)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和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是发展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重视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比较稳定,为“八五”计划的顺利实现提供了有力保证,但由于许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没有得到及时治理,各类事故特别是重大事故未得到有效控制,全省人均火灾发生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道路交通事故呈逐年上升势头,安全生产状况尚未根本好转。同时,部分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职业危害以及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仍很严重。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要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到促进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正确处理安全与稳定、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安全与改革开放的关系,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要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问题,常抓不懈;要支持和指导安全监察、监督部门管理安全生产工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于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全过程;要切实加强事故隐患治理工作,依靠科技进步、改善劳动条件,减轻职业危害,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二、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工作要以加强隐患治理为中心,以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最大限度地减少特大恶性事故发生为目标,以道路交通、建筑、煤炭行业和防火防爆防毒为重点,加强事前管理,消灭不安全隐患。对易发生事故和职业病的企业、危险性或危害性较大的生产(工作)场所(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等要加强监督监察。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杜绝特大恶性事故。要根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增加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认真落实安全措施经费。各地区、各级财政部门应在集中掌握的技改经费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安全措施经费,由劳动部门掌握,用于改善劳动保护措施以及劳动保护设施的改造和治理。
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有效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要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行业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的行政第一负责人以及企业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原则,自上而下地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必须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人事厅关于青海省工交建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1989]83号)的规定,每年制定安全目标管理计划,并落实到生产岗位工人,要定期检查和考核,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的落实。
四、认真落实“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企业必须认真执行《
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自觉接受国家监察、行业管理和群众监督,积极治理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各种问题。各级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对所属企业和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各级政府综合管理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省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察职权。各级职工群众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和管理机构,充实安全监察管理人员,提高安全监察和管理水平。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实行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体制,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政府机构改革和企业改革中,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机构只能加强,并配备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切实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和安全教育队伍的建设,统一规划,增强综合能力,实行资格认可制度,使其更好地为劳动安全监察和企业安全生产服务。安全卫生检测检验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队伍要年轻化、专业化,并保持相对稳定。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技术监察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提高其业务能力与执法监督水平。认真解决他们的各项待遇问题,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应给予表彰奖励。
六、加强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充分发挥行业及企业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帮助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并对其安全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严重违反安全规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同时严格外商投资企业的立项审批工作,严禁将职业危害严重、生产工艺落后且无配套的安全卫生及消防措施、设施,安全可靠性差的项目引入省内。
七、进一步做好各类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及处理工作。对伤亡事故,必须按照“三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积极组织抢救,保护现场,除向主管部门上报外,还应按事故类型及时分别向公安、检察、劳动、工会等有关部门报告,并认真查清事故原因,按规定及时申报结案,提高结案率,对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违纪、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必须追究有关人员和当事人的责任。对于拖延事故结案的单位,要予以通报并加重经济处罚。对于瞒报、不报、故意淡化事故性质、拒绝接受调查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改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安全“三同时”的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安全设施、措施必须经劳动、消防部门和工会组织评价及审批,对缺乏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安全设施、措施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验收。强行开工、生产和使用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九、进一步规范企业租赁、承包合同。租赁、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安全内容。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车间尘毒浓度及因交通、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有明确控制指标。总承包人应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不论以何种形式承包,严禁安全生产工作以包代管。要加强劳动安全目标管理,在考核、评比企业时,要把安全生产工作(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消防、交通安全)作为重要考核、评比指标,达不到安全指标的企业不能评为先进企业,企业法人和行政主要领导不得晋级和奖励。
十、加强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对所有上岗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及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对厂(矿)长、经理及安全管理人员要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考核、发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对临时工、季节工及调换新工种、新工艺、新技术或新设备的工人等进行岗位安全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素质及自我保护能力。对未经培训、考试合格上岗,造成事故发生和财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一、认真行使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权。各级安全生产监察、监督部门要忠于职守,廉洁从政,秉公执法。对生产工艺落后、劳动条件恶劣、不安全因素及事故隐患严重、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缺少、生产现场混乱、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危及职工生命安全,而又不采取改进措施的单位,劳动、消防部门有权发出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及火险隐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停业)整顿。企业停产整顿的,要报同级政府批准。监察、监督部门失职、渎职、违法行政,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十二、加强安全生产的立法和执法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现行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切实改变安全生产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企业,县级以上安全监察部门有权按照《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和《青海省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经济处罚办法》(青政[1989]103号)、《青海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罚款一律上缴国库,罚款的使用按《<青海省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经济处罚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青劳人安[1992]109号)的规定提取,用于补充治理事故隐患、改善劳动条件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宣传、奖励活动经费。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把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穿于经济建设各个领域,做到安全生产工作有法可依,依法管理。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关心安全生产工作,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素质、自我保护能力和安全生产的自觉性,提高全省安全生产水平,进而保证我省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