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七个科技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6年1月24日桂办发〔1996〕3号)
各地、市、县委,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柳铁,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1993年自治区颁发了《关于重奖研制、推广科技成果有功人员的若干规定》(桂发〔1993〕13号)、《关于大量引进人才的若干规定》(桂发〔1993〕14号)、《关于加快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人才分流的若干规定》(桂发〔1993〕15号)、《关于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的若干规定》(桂发〔1993〕16号)、《关于鼓励职工学习外语、提高外语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3〕41号)、《关于延长部分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3〕42号)、《关于欢迎出国留学进修人员来广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3〕43号)等七个科技政策文件,两年多来的实践表明,对强化社会各界“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意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推动科技人员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起到了较大的作用。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这七个文件,现将文件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桂发〔1993〕13号文件的有关问题
(一)做好奖金无法列入生产成本的项目、成果的重奖工作,其评审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拟定,报自治区党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二)无法列入生产成本的项目、成果的重奖奖金,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由自治区财政厅按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奖金额专项拨付。
二、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桂发〔1993〕14号文件的有关问题
(一)专业技术人才来广西工作或从事各类科技开发活动,属借调、聘用的,由用人单位办理借调、聘用或兼职手续,并将结果报县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以下简称人才交流机构)备案。需调入的,由用人单位将调入报告以及能够反映调入人员基本情况的有关材料,报县以上人才交流机构审批,办理调入手续。
属短缺专业人才、到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项目及重点工程的人才、带资金或项目到我区的、到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人才,以及其他急需的人才,可先到单位工作,再由用人单位按上述要求办理手续。
(二)从区外调入的专业技术人才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属农业户口,需要办理“农转非”手续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以上人才交流机构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其他特殊情况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专题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解决。“农转非”指标在当年下达的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解决。
地、市同在一地的,凭地区人事部门的调令,所在市公安、粮食部门给予办理户粮迁入手续。
(三)属引进并调入我区的专业技术人才的安家补助费,由用人单位与引进并调入人员商定。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解决。
(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博士导师在桂工作期间,安排四类住房一套;在公费医疗、用车、使用电话等方面享受正厅级领导干部待遇;所需助手由本人自选;院士每人每月发给5000元津贴,博士导师每人每月发给2000元津贴;每人每年拨给不低于10万元的科研经费。上述所需各项经费,按院士、博士导师所在单位的经费供应渠道专项拨付。
(五)引进人才可按原已具有的专业技术资格直接聘任相应的职务;需破格晋升专业技术服务的,由用人单位向相应职称主管部门报告,并予以确认、审批。不能安排原担任的行政职务的,享受原职级规定的政治、生活待遇。
引进人才原获得的省(部)级以上荣誉和称号予以承认,因此而享受的各种待遇不变。
事业单位超编引进人才,属财政全额或半额拨款的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编制部门批准;属自收自支的单位,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编制部门分别办理备案手续。
(六)对以辞职、退职以及其他方式到我区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由用人单位将其有效证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身份证等)及有关材料报送县以上人才交流机构,经核实后确认其原有身份,工龄连续计算。如需办理户粮手续的,公安、粮食部门凭县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的录(聘)用证明给予办理户粮手续。
(七)来我区经商、创办企业或进行科技开发的各类人才,在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办理暂住或临时户口后,其子女要求入学(入托)的,有关手续按常住居民办理。符合条件的,可进重点学校就读。
(八)成立各种人才中介机构,需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方可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九)引进人才发生争议时,由县以上人才交流机构协调解决。调解不成的,由人事、劳动部门组成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
三、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桂发〔1993〕15、16号文件的有关问题
(一)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1、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各类科技事业单位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新办的高新科技企业,经自治区高新技术领导小组认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享受以上税收优惠待遇。
2、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以及各类科技事业单位新办的集体科技企业,免征所得税三年。
3、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及各类科技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的所得免征营业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对各类科技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性收入,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4、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含电大、职大等)以及各类科研事业单位开办的各种经济实体,辞职、停薪留职科技人员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桂政发〔1994〕62号)给予城乡集体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5、对依靠科技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发给科技人员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科技人员的分流问题
1、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科技人员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每个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至少要与两个以上企业或农村经济组织建立紧密的技术服务协作关系。
2、停薪留职人员必须履行“个人申请,单位批准”的手续,并以合同形式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意见不一致的,报同级人事部门裁定。正在参与或承担国家自治区计划项目,或本单位重点合同项目的人员,原则上不准停薪留职或辞职。
3、鼓励机关工作人员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其职称根据其成果业绩确定,工资和其他的福利待遇比照同类人员情况妥善解决,所需各项指标不受限制。
4、辞职人员技术职称的评定向现工作单位申报;借调、停薪留职人员技术职称的评定,向原工作单位申报。
(三)技术成果的转让、保护问题
1、职务技术成果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单位提供的资金、设备、器材、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所完成的技术成果。但事先有约定,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交纳使用费的,不在此限。
2、科技人员转让职务技术成果,必须经成果权属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转让由该成果的权属人自行决定。
3、科技人员不得擅自转让单位准备或者已经申请专利、申请奖励、计划转让的技术成果,以及研究开发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和已明确规定不对外公开的关键性技术。
4、转让职务技术成果的收入,在扣除成果研制费用、转让费用以及其他税费后的纯收入中,按50%计提给该项技术成果的研究人员,其中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收入不得少于纯收入的25%。
四、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桂政发〔1993〕41号文件的有关问题
(一)由自治区教委牵头,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科委、外经委、经贸委、人事厅、财政厅、劳动厅、工商局、旅游局、外办等部门组成广西学习与利用外语协调工作小组,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全区贯彻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职工学习外语、提高外语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3〕41号)文件。
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各地、市的广西外语水平考试报考工作,由各地、市教委(教育局)负责。
(三)我区外语水平考试笔试实行与全国外语水平考试并轨。报考事宜按全国外语水平考试的要求办理。
(四)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取得100分(总分160分)以上者,由协调小组办公室通知参加我区外语水平考试口试。笔试成绩有效期为两年。
(五)凡取得我区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证者,从领证的第二个月起凭证到本单位领取外语津贴,期限十年;并列入外语人才储备库,供有关部门(单位)挑选使用。
(六)凡经我区外语水平考试笔试合格者,申报专业技术职称时免考外语。
(七)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强化外语教育、培养外语人才和加强应用外语的环境建设、促进应用外语水平提高的工作列入重要议程,从人、财、物各个方面予以支持。
五、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桂政发〔1993〕42号文件的有关问题
(一)文件第一条第二、三款的特殊者系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现任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自治区政协常务委员及民主党派副主委以上职务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经省一级及以上部门批准为名师带徒的中医中药专家和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在中医中药方面有特殊专长的知名专家,经人事部批准的回国、来华定居专家。
(二)文件第一条第五款中的“特殊才能”系指“国家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在管理期限内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专家”,现承担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重点开发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自治区委、办、厅、局和地(市)及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三)凡符合条件的专家,由专家所在单位填报“高级专家不占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申报表”和“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人事和编制部门办理不占编制、不占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和增加工资额审批手续,并将结果报自治区人事厅和编制办公室备案。因增编及增加技术职务指标所需经费,按专家所在单位的经费供应渠道解决。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部分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有关部门的通知》(桂政发〔1993〕42号)只适用于我区的企、事业单位。
六、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桂政发〔1993〕43号文件的有关问题
(一)凡在国外获得博士、硕士学位以及在国外进修期间获得重大科研成果的回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到我区从事科技工作需要的科研启动费,每半年审批一次,经费由同级财政按实际审批额专项拨付。其中,自治区本级所需经费在《留学回国人员科学基金》中拨付。
(二)回国的留学、进修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不受岗位数额限制。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即由用人单位聘为副教授或相应职称;获得硕士学位的聘为讲师或相应职称。对有特殊成果的可破格评定相应职称。其他出国进修人员在进修、研究期间获得重大科研成果的,可参照上述原则和办法评定职称。以上人员的职称晋升采取特批办法,随到随办。
(三)为让回国的留学、进修人员学以致用,发挥专长,回国的留学、进修人员可在全区范围内实行双向选择工作单位,不受人员编制的限制。双向择业有困难时,由自治区人事厅、教委直接派遣到单位,凭调配单办理户粮手续。
接收公派出国留学、进修人员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原派出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各单位要组织人员,对进一步贯彻执行七个科技政策文件的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原文件中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