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若干规定
(陕政字〔1996〕49号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国务院1992年11月批准建设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正在建设的关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的西部龙头。为了加快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适应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需要,根据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特作如下规定:
一、开发区的管理体制
(1)宝鸡市成立开发区领导小组,其职能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对开发区建设的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并落实地方权限范围内的各项政策;组织、审议并监督实施开发区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开发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2)开发区按照“高效、精干”原则,采用全新机制,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市政府对开发区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能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的授权,制定并组织实施开发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各项行政、经济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依法管理开发区财政、国有资产、税收、劳动人事、工商行政、外经外贸、外事、土地、规划、建设、房产、环保、技术质量监督、绿化等;负责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协调和管理有关部门在开发区内设立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
(3)开发区可逐步设立财政、土地、地税、国税、工商行政、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劳动人事、海关、商检金融、保险等机构。有关部门在开发区内设立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
(4)开发区应逐步建立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审计、物资、法律、外贸、专利、技术市场、信息咨询、人才交流与培训、会计、风险投资、租赁、证券交易、职业介绍等支撑服务和国际化业务体系。
(5)按照与开发区管委会“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的模式,建立宝鸡开发区建设总公司。该公司作为经济实体,应按经济规律对开发区内土地、基础配套设施、商品房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实施开发,同时为入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类有偿服务。
二、开发区管委会的管理权限
(6)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省政府和宝鸡市政府授权,在经国家界定的辖区内,行使市一级经济管理职能,并直接与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业务联系。
(7)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宝鸡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开发区建设总体规划,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开发区管委会按审定的总体规划审批和管理开发区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含环保设计)、施工组织和工程验收事务。规划管理和建设管理的定点批文、定线任务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证书等行政管理证书,由省政府和宝鸡市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开发区管委会核发,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8)对国家批准的新建区内的新征土地,由开发区管委会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省政府在省级土地审批权限内分次审批征用土地,并委托开发区管委会根据需要自行审批征用土地并发证,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对土地出租、转让、抵押、房地产交易直接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宝鸡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委托颁发证书,报有关部门备案。
(9)在开发区内建设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和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其他工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条件、外汇收支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1000万美元以下的不涉及国家限制外商投资领域和行业的外商投资项目,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由开发区管委会自行审批,报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由省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开发区管委会颁发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编号的批准证书。
(10)在开发区设立的企业(含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外,由开发区管委会自行审批。开发区管委会受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依法办理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手续,代发营业执照,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批,报省外经贸厅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开发区审批,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11)开发区企业的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进口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批,报省外经贸厅办理手续。开发区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人员出国(境)、邀请国(境)外客商、科技人员来访等,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批,报省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出国(境)任务批件。
(12)开发区管委会自行审批人员调配、人才引进、中级职称评定、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入区落户,有关部门办理具体手续;高级职称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补评后直接报省主管部门审批;开发区管委会审批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分配,负责开发区内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以及社会、福利保险、人才交流等工作。
三、财政税收
(13)根据开发区发展的需要,可设立开发区财政局,在业务上受宝鸡市财政局指导,负责开发区辖区内的财政预、决算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14)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所缴各项税款(仅限地方税收),以1994年为基数,从1995年到2000年按照先征后返的办法,新增部分全部返还开发区,用于开发区的建设。
(15)开发区内企事业单位购买自用的国家专控商品及车辆,由省财政厅核定定额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收取的控购附加费等费用,专项用于开发区的建设。
(16)设立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宝鸡市税务局开发区地方税务分局,负责在开发区注册登记的所有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征管。
(17)开发区内经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18)凡投资于开发区的邮电、通信业、公用事业、交通业的新办企业,以及为开发区服务的支撑服务机构,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19)开发区内的内资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按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征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20)在开发区新办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其生产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1)开发区内所征用土地的耕地占用税、土地出让金和房地产交易、出租、转让等已经开征的和将要开征的基金费用省市留成部分,由开发区管委会征收,由财政记帐后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专项用于开发区建设,省市财政负责监督。
四、金融信贷
(22)各专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经人民银行批准,可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经人民银行批准,可在开发区设立股份制的科技信用社、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等,以支持民营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23)从1995年到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要商有关专业银行、政策银行每年筹集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项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各专业银行应优先解决开发区高新技术项目的贷款,并每年为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及进、出口经营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
五、其他
(24)省人民政府和宝鸡市人民政府每年分别从基本建设资金和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各划拨部分资金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和支撑服务机构建设。
(25)省人民政府和宝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安排技术改造、军转民、科技攻关、火炬计划项目时,应优先考虑安排在开发区实施。
(26)向开发区内供水、排水、供气、供热设施的用户收取的增容费全部留开发区,专项用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向开发区内用户收取用电权款和贴费,电力部门应给予优惠。
加快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是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件大事,省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这一规定。宝鸡市政府要按照本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开发区的领导,制定具体措施,促进开发区在“九五”有更大更快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