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2007修正)(1982年6月26日河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4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7年5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黄河工程的管理,提高抗洪能力,发挥工程综合效益,保障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包括沁河,下同)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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