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银行关于改进
信贷服务优化贷款投向促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7〕17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省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信贷服务、优化贷款投向,促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改进信贷服务优化贷款
投向促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根据“九五”期间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结合我省结构调整和“抓大、创优、帮困、限劣”的信贷工作原则,现就全省金融部门改进信贷服务、优化贷款投向,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努力增加有效信贷投入,促进全省产业、产品结构的调整
(一)继续增加对农业的有效信贷投入。1997年,金融部门对农业的信贷投入不低于25%的增长水平。其中,农业发展银行对农业综合性开发的投入不低于20%,农业银行新增贷款的30%必须用于支持我省农业产业化和城乡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农村信用社新增贷款累放额的60%必须用于支持农户以农、林、牧、副业为主的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在对农业的信贷投入上,一是支持改善农业基础设施,重点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尤其是恢复水毁工程、洞庭湖二期治理工程和防洪、排灌、供引水工程。二是围绕省政府规划的12大农业开发工程,重点支持10大农产品加工、10个有特色的农产品基地和10大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一批规模大、辐射面广、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三是重点支持以提高农业经济效益为目的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四是积极支持种养加、产供销、农工贸一体化的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五是大力支持农副产品收购的合理资金需要,确保国家粮棉油等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不打“白条”。
(二)集中资金,支持重点建设项目。要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优先支持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信、重要原材料等基础产业的建设。
(三)加大技术改造贷款的力度,增强我省国有工业企业的发展后劲。1997年末,全省金融机构技术改造贷款投入总量要比上年增长15%。在贷款投向上,一是要保证国家在省内“双加”项目和节能降耗国家示范项目技改工程的资金需要。二是要围绕我省5大支柱产业和优势企业,支持一批骨干技改项目,重点支持科技含量高、上规模、上档次、有效益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改项目。
(四)重点支持有效益、有市场、有信用、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的大中型企业流动资金需要。一是保证与主办银行签定了《银企合作协议》的企业合理的流动资金需要。二是优先支持5大支柱产业中效益好的大中型企业合理的流动资金需要。三是重点支持创汇成本低、经济效益好、有自营进出口权企业的生产流动资金需要,支持进口替代产品企业的生产。到1997年末,我省国有商业银行对全省大中型工业企业贷款占工业贷款的比例要达到80%。
(五)支持产品结构调整,积极扶持发展名牌产品和拳头产品,优先支持市场占有率高、竞争力强、发展前景好的产品生产。重点支持省经贸委、省技术监督局确认的名牌产品的生产。对省政府决定重点发展的100户企业、55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和40种拳头产品要予以积极扶持。同时,对一部分目前市场占有率不高,但发展潜力较大的产品,也要积极支持其加快改造,促使产品上档次、上水平。
(六)积极支持第三产业的发展。一是重点支持发展一批大型商业集团、商业中心和商业连锁店。二是积极支持我省重点旅游项目中的水、电、路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是支持有效益、信誉好的国有进出口含业拓展进出口业务,积极扶持和培育出口创汇基地。
(七)积极培育和扶持新的经济增长点。一是适时增加贷款,支持住宅小区、安居工程建设,稳步扩大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业务,通过支持最终消费者,盘活积压中低档商品住宅存量,推动城市住房建设步伐,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二是积极支持乡镇企业、个体民营、“三资”企业等非国有经济的发展,重点支持一批乡镇区街骨干企业和有影响的民营企业集团的发展壮大,逐步改变我省非国有经济发展落后的状况。
(八)切实加大科技贷款的投入,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运用。1997年,各银行在坚持科技贷款单列考核办法的基础上,全年科技贷款增幅不得低于30%。在贷款投向上,重点支持有效益、科技含量高的产品生产,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换步伐。
二、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对下列产业、企业及项目限制或禁止发放贷款
(一)禁止对产业结构趋同、布局不合理、重复引进以及资源浪费大、规模效益差、破坏生态环境和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发放贷款。
(二)禁止对国家计划外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新开工项目、建设条件不具备或外部配套条件不落实项目、没有偿还贷款能力的项目发放贷款;禁止对资本金不到位、用信贷资金作为自筹资金或者挪用流动资金安排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发放贷款。
(三)禁止对新建的楼、堂、馆、所、高级别墅、高档公寓、写字楼项目和歌舞厅等高级娱乐消费场所、高级饭店发放贷款(包括已立项、银行已承诺贷款的项目)。
(四)禁止对金融机构自办的实体发放贷款;禁止金融机构挪用信贷资金直接从事或支持证券商进行股票、期货交易。
(五)禁止对受国家宏观政策限制的产业和对边生产、边积压、没有市场的产品生产发放贷款。
(六)严格限制对拖欠银行贷款利息、资产负债率过高的企业发放贷款;对新增流动资产小于流动负债的企业,要停止发放新的贷款;禁止对信用等级低、有挤占挪用信贷,资金行为,特别是挪用信贷资金炒股的企业发放贷款。
三、改进信贷服务,拓宽融资渠道
(一)努力扩大信贷资金来源。一是要继续加大组织存款的力度,增强资金供给实力。二是各国有商业银行要积极向其总行争取更多的“直贷”、“点贷”项目,―配合有关部门争取更多的重点项目进入国家计划笼子,争取代理更多的国家开发银行和进出口银行贷款项目。三是要加大境外融资力度,争取更多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的优惠贷款和境外商业银行贷款。
(二)继续落实主办银行制度,积极推行银团货款。今年将我省实行主办银行制度的企业由原来的29户扩大到50户,扩大的范围主要是食品、有色冶金、建材等5大支柱行业中的优势龙头企业及大型商业企业。主办银行应根据所签订的《银企合作协议》,加大服务力度,确保承诺的流动资金能及时足额到位。对由于一家主办银行不能满足其合理资金需要的特大型企业,要努力推行银团贷款,聚各商业银行之力共同支持企业发展。
(三)大力发展票据承兑、贴现、再贴现业务。一是积极培育票据市场,人民银行在条件成熟的时候,进行票据市场的试点。二是对有销路、有市场的产品,特别是支柱行业的产品,各银行要在票据承兑、贴现、再贴现上予以重点支持。1997年全省商业汇票、贴现、再贴现业务全年累计额力争分别达到120亿元、60亿元、30亿元。三是人民银行要积极运用再贴现政策,正确引导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投向。1997年末,人民银行对国有商业银行办理的再贴现票据中,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票据所占比例不得低于80%。
(四)积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发展直接融资。一是在完善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省人民银行要与省计委密切配合,选择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直接发行企业债券的方式,解决企业生产所需资金。二是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申报组建财务公司。三是积极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促进有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四是积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境外融资或引进外资,并为企业提供便捷的国际结算业务服务。
(五)进一步加大对扭亏有望企业的“解困”力度。要根据本系统开户企业的情况,对扭亏有望的企业开展扭贷挂钩和多种形式的支帮促活动。重点是压缩企业“三项资金”占用,下大力气盘活资金存量,挖掘资金潜力,加速企业的资金周转。同时,对亏损企业中有市场、有潜力、有效益的产品,要采取承兑汇票和贷款封闭运行的方式,积极支持该产品的生产,帮助企业扭亏增盈,走出困境。要进一步完善驻厂信贷员制度,充分发挥驻厂信贷员的桥梁作用,深化对企业的服务,密切银企关系。
(六)积极主动地支持企业转机改制,盘活资金存量。重点支持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岳阳市4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和省定55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的改革试点以及大公司大集团的组建工作,并把着力点放在促进企业的兼并和资产重组、盘活资金存量上。对国有企业间规范的兼并联合资产重组行为,银行要积极提供帮助和支持,并按政策规定做好贷款利息的停、减、缓、免工作;对通过兼并联合实现资产结构性重组后有潜力、有效益的企业减员增效再就业工程,各银行要从信贷资金上予以大力支持;对于按法律程序实行破产的企业,各银行应按规定及时申请审批核销企业的有关债务;对通过采取限产压库促销、挖掘资金潜力等措施,加强经营管理,取得明显成效的企业,其信贷资金存量盘活部分,允许企业继续留用,银行不抵收贷款。
四、加强信贷管理,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一)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一是要根据《
贷款通则》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贷款行为,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减少贷款的随意性。二是要根据“九五”期间国家信贷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系统的信贷业务特点,提出优先支持、严格限制和禁止贷款的行业、企业和产品目录,并集中资金,确保被列入优先支持企业和项目的合理资金需要。三是要积极参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及技改项目的评估论证工作,确保中长期贷款合理使用,防止出现新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新的信贷风险。四是要切实加强对政策性收购资金的封闭管理,防止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
(二)进一步加强金融部门之间的合作。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的职能作用,及时发现和解决金融运行中特别是信贷资金供应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金融部门在强调金融服务的同时,要从维护金融大局出发,共同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一些效益好且在多家金融部门贷款的利税大户,各金融部门要加强合作,互相通报企业生产经营等情况,形成信贷监管合力。要充分运用信贷手段,促进社会信用的进一步规范,对于那些不守信用、逃避银行监督或悬空银行债务的企业,各银行要按照有关规定联合实行信贷制裁。
(三)继续推进以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主要内容的“3351”金融质量工程。1997年,全省金融部门不良贷款比例要求比上年下降3个百分点,其中国有商业银行要求下降3-5个百分点。各金融机构要加大盘活信贷资产存量的力度,积极核销贷款呆帐。同时,也要通过破产、兼并、清收等手段,终止一批不良客户的信贷关系,优化贷款客户群,进一步降低贷款风险。
(四)运用《贷款证》管理手段,及时监控贷款投向和预警风险贷款。人民银行要充分运用《贷款证》管理的手段,及时监控和公布各商业银行的贷款投向及企业获得贷款的情况。对贷款投向不合理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应及时督促纠正;对超越能力接受贷款的企业,人民银行要及时向商业银行预警。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异地贷款报备制度。
(五)统一对企业的信用评级,共同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企业信用状况是商业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1997年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信用评级的管理。企业评信结果,须经省人民银行认定同意后方可向社会公布。人民银行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情况,定期在金融系统内公布高风险地区和高风险企业名单,对风险度高的地区和企业,商业银行要限制发放贷款。
(六)认真做好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反馈工作。各级各家银行要定期对信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总结,按季将各银行信贷政策执行情况报告同级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分支行要加强对所辖地区金融机构信贷增量投入、贷款结构、信贷资产质量的检查监督和分析,对违反信贷政策的金融机构要及时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及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省人民银行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