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修正案)(2007年6月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6月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第十五条修改为:“第十五条对居住在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具有合法产权证照,在本市无其他房屋,有市民政局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未享受过相应拆迁优惠政策的被拆迁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选择回迁安置,并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含本数)搬迁的,被拆迁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可选择一套大一室或小二室住宅房屋进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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