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省委办〔1998〕5号)
各市(地)、县委,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省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制定的《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8年1月24日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1997年12月6日)
为了激励和调动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繁荣和发展社会科学事业,使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系全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最高奖,列入浙江省人民政府表彰项目。获奖成果由省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条 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估领导小组负责评奖工作。评奖领导小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奖委员会负责成果评奖的具体工作。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评奖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励分著作和论文两大类,每类均设一、二、三等奖,共设奖60项。
第四条 评奖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研究成果是哲学社会科学领导的科研成果,非社科类的科研成果和社科类的非科研成果不列入本范围。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的成果,凡属研究对象是社会科学的,亦列入社会科学评奖范围。
第五条 成果申报条件:
参加评奖成果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两为”方向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较好的文风和较佳的社会效益。
2.是我省作者或以我省作者为主完成的并在国内正式出版或发表社会科学成果。
3.在当届评奖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的哲学社会科学课题研究成果。
第六条 申报工作采取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法。凡符合条件的社会科学成果所有者可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申报表连同成果直接向所在单位申报,作者所在单位写出推荐意见后,再统一向省社科规划办申报,如无挂靠单位,可直接向省社科规划办申报。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