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宁政发〔1999〕56号1999年7月1日)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规范我区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全区各市、县、乡(镇)越权设立的43项涉企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
1332018-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