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的决定(1995年6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进行了审议,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832018-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