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会武术管理办法
(1998年5月20日安徽省体委、省教委、省公安厅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武术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遗产,是传统体育项目之一,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为加强社会武术的管理,保证武术运动健康有序地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务院《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及《
安徽省体育市场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武术运动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合于武术学校、武术馆、拳社、武术辅导站、武术社会团体和授拳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发展武术运动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弘扬中华武术,发扬优良的武德、武风,推进全民健身活动和培育武术人才,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安徽省体委主管全省社会武术,具体管理工作由安徽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负责。地、市、县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管理本地区的社会武术。
第五条 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武术管理的共同职责是:
1、宣传中华武术文化和武术价值;
2、制定和完善社会武术管理的规章、制度;
3、办理社会武术组织、武术师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和审批,并颁发有关证件;
4、培训社会武术组织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5、检查监督指导社会武术的开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6、向上级体育主管部门报告武术活动开展情况。
第六条 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社会武术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各地武术协会应协助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对社会武术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拳师、武术师的管理
第八条 拳师是指长期坚持武术修炼,县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并向社会招收学员习武的人员。
第九条 拳师经考核授予武术师称号,武术师按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级武术师由县级体育主管部门考核批准并颁发证书。二级武术师由地、市级体育市管部门考核批准并颁发证书。一级武术师由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考核批准并颁发证书。武术师资格证书由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统一制作。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拳师可向当地体育市管部门申请同意,并报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参加一级武术师考核。一级武术师具备的条件:
1、思想进步、作风正派、在当地有名望、年龄在60岁以下者;
2、武术造诣深,是当地某一武术拳种的代表人物;
3、对武术理论有研究,对自己的特长拳种有专著,或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过有影响的武术论文;
4、武艺优秀、任教三年以上的二级武术师。
第十一条 确有成就的60岁以上老拳师,由地、市体育主管部门审定,报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批准,授予“安徽省荣誉武术师”称号。
第十二条 凡持安徽省各级体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武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申请办理《安徽省体育经营合格证》,开设武术学校、武术馆、拳社、武术辅导站,从事武术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 武术师进行授拳活动,必须持武术师资格证、武术专业岗位培训证和所属体育主管部门的介绍信,方可办理授拳手续。
第十四条 武术师离开本地流动授拳或外出办学、设馆、结社授徒,须由武术师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开具介绍信。在外地授拳的武术师应服从当地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十五条 拳师应当遵守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制定的拳师行为准则。
第四章 武术学校、武术馆、拳社、武术辅导站的管理
第十六条 凡以培养武术专业人才为目的,在学好文化知识的同时,根据武术专业人才业务规范的要求,系统学习武术理论,进行武术技术训练,并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武术教育机构,称为武术学校;
凡以培养武术专长为目的,开展非学历武术技能训练,并进行武术理论知识学习的武术培训机构,称为武术馆;
凡利用空闲时间开展季节性武术训练的机构,称为拳社;
凡在公园、体育场馆或其他公共场所中某一固定地域利用早晚及其他空闲时间进行武术教学活动的,称为武术辅导站。
第十七条 开办武术学校、武术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2、举办者有常住地公安派出所户口证明,并无故意犯罪的记录证明;
3、有与办校、办馆规模相适应的学员食宿、教室、卫生条件及治疗伤病的设备;
4、有与办校、办馆规模相应且符合有关部门安全规定的健身、训练场所和必需的器材;
5、有适量的武术专业管理人员;
6、拳师必须持有《武术师资格证书》或大专院校专业毕业证书的授拳人员;
7、有系统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指定的武术教材。具备学习武术理论和文化课教学的条件,及相应的师资力量;
8、有健全规范的教学管理制度;
9、有开办武术学校、武术馆必要的流动资金。
开办武术学校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必须符合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办校标准。
第十八条 开办拳社、武术辅导站要具备如武术学校、武术馆有关相应的条件。
第十九条 开办武术学校、武术馆、拳社、武术辅导站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1、开办实施学历教育的武术学校,须向当地教育、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市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报省社会力量办学办公室和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审查备案;
2、开办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武术馆,须向当地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报省社会力量办学办公室和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审查备案;
3、申请开办拳社、武术辅导站,由地、市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并登记注册,报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备案;
4、经批准开办的武术学校、武术馆、拳社、武术辅导站,必须到当地县(市)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否则。予以取缔。
第二十条 申请开办武术学校、武术馆,必须向受理申请的审核、审批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武术组织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及本人的有效证明的资料;
2、开办武术学校、武术馆的章程,包括:校、馆名称、宗旨、组织机构、招生范围、管理制度等;
3、开办武术学校、武术馆的可行性报告;
4、有资金验资证明及收支预算书;
5、有办公、训练、教学地址、器材设备及房地产使用证明书或租赁合同书;
6、教职员工履历表及其拥有的安徽省各级体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武术师资格证书》及其他有效证件;
7、拳师及文化教员任教聘书及合同书副本或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开办拳社、武术辅导站的应向受理申请的政府主管部门提交如武术学校、武术馆相应的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武术学校、武术馆必须冠以所属地域名称。不得以“安徽”、“全省”、“中华”、“全国”、“中国”、“国际”、“世界”、“亚洲”等或类似的区域性名称冠名。
第二十三条 武术学校、武术馆、拳社只能以一种称谓报批和登记注册。如需改变名称、地址、招生范围、增设分支机构及合办、协办、停办,应书面向原批准部门陈述理由,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武术学校、武术馆、拳杜、武术辅导站要努力提高法治观念,按章办理,遵纪守法。
第二十五条 武术学校,武术馆实行等级评定的管理制度:
1、凡经批准的武术学校、武术馆,每年12月份向所属县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经所属体育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确认为合格武术学校、武术馆,并报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备案.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根据申报结果,对武术学校、武术馆进何审核验收。
2、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根据合格武术学校、武术馆的办学质量和规模,将其划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3、等级武术学校、武术馆实施升、降制度。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根据年度检查结果,对等级武术学校、武术馆实施升级与降级,不合格的武术学校、武术馆,取消其招生资格。等级武术学校、武术馆经授权可代表安徽省参加全国性武术活动,甲级武术学校、武术馆可申请开设分校、分馆。
第二十六条 各武术学校、武术馆、拳社、武术辅导站应遵守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下发的对武术学校、武术馆、拳社、武术辅导站要求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武术学校、武术馆的招生:
1、习武学员凭身份证或有效户口证明,到武术学校、武术馆报名,体检,方能登记造册,入伙入训。在学员入训10天内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领取暂住证。
2、学员入训后,武术学校、武术馆应及时将学员花名册报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注册,并报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备案。学员毕业时,名册报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备案,领发由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统一制作的毕业证书。武术学校学生的文化课学习的毕业证书由教育部门按有关规定颁发。
3、各类武术学校、武术馆、拳社、武术辅导站向学员收取学费,必须报经当地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批准。
4、如有特殊原因学员提出退训、退学,武术学校、武术馆应退还学员结余的学费等款额和个人财物,不得强行留校、留训。
5、武术学校、武术馆严禁进行保安等特殊业务技能培训。
6、武术学校、武术馆与其他单位联合招生,跨地区招生,招收外省学员须经所属体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武术广告
(一)武术广告分级管理、广告词分级审批。凡在县级宣传媒体发布的广告,由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审批。凡在地、市级宣传媒体发布的广告,由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审批。在省级和省外传播媒体发布的广告及外省在本省发布的广告由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审批办理。
(二)凡发布武术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 提供以下证明和文件:
1、本单位及个人合法身份证明,如《安徽省体育经营合格证》、《社团登记证》和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本单位资格证明及个人居民身份证等;
2、安徽省各级体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武术师资格认定书或获奖证书;
3、与广告文件相适应的其他文件、证明。
第五章 武术社会团体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凡新成立武术社会团体,必须先经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三十条 武术社会团体不得建立跨行政管辖区域自成体系的上下级垂直的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武术组织和个人颁发除本社团体会员证以外的任何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武术社会团体开设武术学校、武术馆、拳社。武术辅导站应遵守本规定。
第六章 武术涉外活动
第三十二条 境外武术团体组织或个人要求来我省交流社会武术活动,必须经安徽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和外事管理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第三十三条 社会武术组织或个人出国进行武术讲学、授拳、表演等交流活动,应经安徽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出访手续。
第三十四条 武术学校、武术馆招收境外学员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的外事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凡遵守本管理办法,在社会武术活动中成绩突出者,由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根据职责范围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改进、降低级别、停止招生、吊销注册登记证书的处罚:
1、未经批准擅自开设武术学校、武术馆、拳社、武术辅导站的;
2、未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和未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发布武术宣传广告或广告内容有虚假欺骗行为的;
3、伪造有关文件和武术师资格证书的;
4、教学质量低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5、危害社会治安、有损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6、因组织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者;
7、对习武人员实行家族式管理和施行体罚的;
8、进行封建迷信和宗派活动的;
9、违反涉外活动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凡涉及违反教育、公安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以前所制定的规定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解释权属安徽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