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国有大企业改革与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1月2日辽政发〔1998〕4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央提出的“抓大放小”战略方针,加快推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步伐,省政府决定对拥有名牌产品和较高市场占有率、市场竞争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对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牵动作用的60户国有大企业,在促进其资产重组、技术改造、科技开发、生产要素配置、减轻企业负担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现就扶持国有大企业改革与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鼓励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划转等方式进行资本扩张和资产重组,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对于跨地区的兼并重组,各地区、各部门对被兼并、重组企业原有的扶持政策不变。
2.支持企业在资本市场上融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推荐股票上市,优先申报债券发行;对已上市的企业,在增资配股时,根据其需要由政府协调,划转、兼并有发展潜力和优良资产的企业。
3.在省级权限内,企业“九五”总体改造规划经省政府或省政府委托有关部门审批后视同立项,可直接编制项目可研报告,省经贸委审批后列入年度计划实施。
4.鼓励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加速与国际大公司的合资合作。对重大中外合资项目,中方资本金不足部分,可从省、市技改专项基金中予以适当安排。
5.对企业重大利用外资改造项目涉及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及国际商业贷款,有关部门应积极帮助其向国家申报,并由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6.鼓励企业加速技术改造,发展高新技术产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各商业银行优先与企业签订银企协议,或组织银团贷款给予支持。
7.对企业技术中心的科技设施建设、开发性试验和中间试验项目的设施建设,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
8.对加入企业集团的科研院所,5年内继续享受原有关政策;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组建股份制开发机构,其资产和知识产权可折价入股。
9.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国有大企业中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具体办法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推行销售人员销售收入包干制、科技人员项目工资制和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制,允许和鼓励资本、知识、技术、管理技能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10.推进企业主辅分离。企业辅助单位和子公司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条件下,可比照中小企业,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放开放活。
11.企业主辅分离或转制为母子公司体制后,对原非独立核算部分,分离后组建全资子公司的,3年内仍按原统一核算的办法,由企业主体或母公司汇总交纳企业所得税;对分离后仍在原企业范围提供内部劳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分离后改制为母公司控股或参股公司的,仍按税法执行。为不增加母公司负担,调动企业主辅分离改革的积极性,由省财税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另行制定扶持母公司的办法。
1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和支持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三三制”的原则,在企业应承担资金全额到位的前提下,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要优先落实其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13.对于1994年以前发生的应收帐款,属于债务人死亡、破产,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书的基础上,经财税部门批准,允许列入当期损益;对列入当期损益确有困难的企业,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冲减企业资本公积金或资本金。
14.对企业所需的电、煤、天然气等重要生产原燃材料,在经济运行调控上优先给予安排。
15.为增强企业自我积累资本金能力,对其上缴地方财政的所得税,3年内部分或全部返还企业,具体返还比例由企业所在市政府视财力情况确定。
16.除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禁止对企业进行各种名目的收费。省政府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政策,建立收费手册制度。凡未列入收费手册的收费项目,一律视为违规收费,企业有权拒交。对违规向企业收费的,省财政、物价部门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7.从企业实际出发,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可以分设,也可以一人担任。
18.企业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涉及土地、房产划拨与调整且不改变原用途的,不按买卖和出受让对待,有关部门应予以办理过户手续和各种证件,不收取除工本费外的各种税费。
19.分离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和医院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0.建立省经贸委与企业定点联系制度,负责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调查,发现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定期向省政府报告。
21.支持企业(指包括60户大企业在内的所有国有大中型企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只要资金来源正当,利用自用土地,基础设施、公建配套设施能及时到位的,企业可不受规模限制立项建设,并比照享受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30号文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