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减轻企业负担若干规定(1995年12月30日)第一条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942018-10-07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住房建设和流通的通知
(皖政〔1998〕49号)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 │ │ │ │执│ ┃
┃序号│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收│ 备 注 ┃
┃ │ │ │ │单│ ┃
┃ │ │ │ │位│ ┃
┠──┼─┬─────┼─────────┼─────┼─┼───────┨
┃ │ │土地补偿费│按新修订的《土 │ │ │ ┃
┃ │ │ │地管理法》规定 │《中华人民│土│ ┃
┃ │ │ │执行。 │共和国土地│地│ ┃
┃ │ ├─────┼─────────┤管理法》 │部│ ┃
┃ │ │安置补助费│同上 │ │门│ ┃
┃ │ │ │ │ │代│ ┃
┃ │ │ │ │ │收│ ┃
┃ │ ├─────┼─────────┤ │ │ ┃
┃ │ │地上附着物│同上 │ │ │ ┃
┃ │ │和青苗的补│ │ │ │ ┃
┃ │ │偿费 │ │ │ │ ┃
┃ │ ├─────┼─────────┤ │ │ ┃
┃ │土│拆迁补偿费│由市、县政府规 │ │ │ ┃
┃ │地│ │定 │ │ │ ┃
┃ │安│ │ │ │ │ ┃
┃ │置├─────┼─────────┤ ├─┤ ┃
┃ │补│新蔬菜基地│征收蔬菜基地, │ │菜│ ┃
┃ │偿│开发基金 │征多少补多少 │ │改│ ┃
┃ │费│ │ │ │办│ ┃
┃ 1 │ ├─────┼─────────┼─────┼─┼───────┨
┃ │ │占用基本农│按照“占多少, │省人大常委│土│占用蔬菜生产基┃
┃ │法│田保护区耕│垦多少”原则垦 │会96公告│ │地内的菜地,已┃
┃ │定│地造地费 │还。对无条件开 │第37号公│地│按国家有关规定┃
┃ │补│ │垦或开垦不合要 │布的《安徽│ │缴纳新菜地开发┃
┃ │偿│ │求的,按下列标 │省基本农田│部│建设基金的,不┃
┃ │性│ │准收取。 │保护条例》│ │再缴纳。 ┃
┃ │收│ │1.占用一级基 │、皖政办〔│门│96年9月1日┃
┃ │费│ │本农田的,按征 │1995〕│ │前该项收费为“┃
┃ │ │ │地补偿、补助费 │76号 │ │占用基本农田补┃
┃ │ │ │总额的2倍收取 │ │ │偿费”(政策依┃
┃ │ │ │; │ │ │据省政府皖政〔┃
┃ │ │ │2.占用二级基 │ │ │1994〕5号┃
┃ │ │ │本农田的,按征 │ │ │,标准为征地费┃
┃ │ │ │地补偿、补助费 │ │ │用的1%) ┃
┃ │ │ │总额的1倍收取 │ │ │ ┃
┃ │ │ │; │ │ │ ┃
┃ │ │ │3.占用三级基 │ │ │ ┃
┃ │ │ │本农田的,按征 │ │ │ ┃
┃ │ │ │地补偿、补助费 │ │ │ ┃
┃ │ │ │总额的0.5倍 │ │ │ ┃
┃ │ │ │收取。 │ │ │ ┃
┠──┼─┴─────┼─────────┼─────┼─┼───────┨
┃ │征地管理费减半│1.全包征地式 │国家物价局│ │1.只办理征地┃
┃ │征收(行政性收│:一次性征用耕 │、财政部〔│ │手续不负责征地┃
┃ │费) │地在1000亩 │1992〕│ │工作的,不得收┃
┃ │ │以上(含)其它 │价费字59│土│取征地管理费。┃
┃ │ │土地2000亩 │7号 │ │2.党政机关、┃
┃2 │ │以上的(含)按 │ │地│全额预算管理的┃
┃ │ │征地费总额不超 │省财政厅、│ │事业单位、中小┃
┃ │ │过3%收取;征 │物价局皖价│部│学校、幼儿园、┃
┃ │ │用耕地1000 │费字〔19│ │福利院、敬老院┃
┃ │ │亩以下,其它土 │93〕13│门│、孤儿院、妇幼┃
┃ │ │地2000亩以 │1号 │ │保健、防疫、残┃
┃ │ │下按征地费总额 │ │ │疾人企业免征;┃
┃ │ │不超过4%收取 │ │ │抢险救灾用地免┃
┃ │ │。 │ │ │征。 ┃
┃ │ │2.半包式:按 │ │ │3.差额预算管┃
┃ │ │上述亩数分别不 │ │ │理和自收自支管┃
┃ │ │超过2%、2. │ │ │理的事业单位为┃
┃ │ │5%收取。 │ │ │修建办公楼、宿┃
┃ │ │3.单包式:按 │ │ │舍楼征用土地,┃
┃ │ │上述亩数分别不 │ │ │减半收取。 ┃
┃ │ │超过1.5%、 │ │ │4.征地费用包┃
┃ │ │2%收取。 │ │ │括:土地补偿费┃
┃ │ │无偿划拨国有荒 │ │ │、安置补助费、┃
┃ │ │山、荒地的用地 │ │ │青苗补偿费、地┃
┃ │ │项目收取标准为 │ │ │上地下附着物和┃
┃ │ │: │ │ │拆迁补偿费。 ┃
┃ │ │①省辖市(不含 │ │ │ ┃
┃ │ │辖县)范围1. │ │ │ ┃
┃ │ │00元/平方米 │ │ │ ┃
┃ │ │; │ │ │ ┃
┃ │ │②县及县级市所 │ │ │ ┃
┃ │ │辖镇或街道办事 │ │ │ ┃
┃ │ │处范围内0.8 │ │ │ ┃
┃ │ │0元/平方米; │ │ │ ┃
┃ │ │其它地区0.6 │ │ │ ┃
┃ │ │0元/平方米。 │ │ │ ┃
┠──┼───────┼─────────┼─────┼─┼───────┨
┃ │土地登记费或土│1.土地权属调 │国家土地局│ │ ┃
┃ │地权属、用途变│查、地籍测绘 │、测绘局、│ │ ┃
┃ │更登记费减半征│a.党政机关、 │物价局、财│ │ ┃
┃ │收(行政性收费│团体土地使用面 │政部〔19│ │ ┃
┃ │) │积在2000平 │90〕国土│ │ ┃
┃ │ │方米(含)以下 │〔籍〕第9│ │ ┃
┃ │ │每宗地收200 │3号 │ │ ┃
┃ │ │元,每超过50 │省物价局、│ │ ┃
┃ │ │0平方米以内加 │省财政厅、│ │ ┃
┃ │ │收25元,最高 │省土地局、│ │ ┃
┃ │ │不超过700元 │省测绘局皖│ │ ┃
┃ │ │;b.企业土地 │土〔籍〕〔│ │ ┃
┃ │ │使用面积在10 │92〕第0│ │ ┃
┃ │ │00平方米(含 │66号 │ │ ┃
┃ │ │)以下每宗地收 │国家计委、│ │ ┃
┃ │ │100元,每超 │财政部计价│ │ ┃
┃3 │ │过500平方米 │费字〔19│ │ ┃
┃ │ │以内加收40元 │97〕22│ │ ┃
┃ │ │,最高不超过4 │57号 │ │ ┃
┃ │ │万元;c.全额 │省物价局、│ │ ┃
┃ │ │预算管理事业单 │财政厅皖价│ │ ┃
┃ │ │位用地执行党政 │经费字〔1│ │ ┃
┃ │ │机关、团体收费 │997〕4│ │ ┃
┃ │ │标准;差额预算 │40号 │ │ ┃
┃ │ │管理事业单位土 │ │ │ ┃
┃ │ │地使用面积在5 │ │ │ ┃
┃ │ │000平方米( │ │ │ ┃
┃ │ │含)以下每宗地 │ │ │ ┃
┃ │ │收300元,每 │ │ │ ┃
┃ │ │超过500平方 │ │ │ ┃
┃ │ │米以内加收25 │ │ │ ┃
┃ │ │元,最高不超过 │ │ │ ┃
┃ │ │1万元;自收自 │ │ │ ┃
┃ │ │支预算管理事业 │ │ │ ┃
┃ │ │单位用地执行企 │ │ │ ┃
┃ │ │业收费标准;d │ │ │ ┃
┃ │ │.城镇居民住房 │ │ │ ┃
┃ │ │用地面积在10 │ │ │ ┃
┃ │ │0平方米(含) │ │ │ ┃
┃ │ │以下每宗地收1 │ │ │ ┃
┃ │ │3元,每超过5 │ │ │ ┃
┃ │ │0元/平方米以 │ │ │ ┃
┃ │ │内加收5元,最 │ │ │ ┃
┃ │ │高不超过30元 │ │同│ ┃
┃ │ │;e.农村居民 │ │ │ ┃
┃ │ │生活用地面积在 │ │ │ ┃
┃ │ │200平方米( │ │ │ ┃
┃ │ │含)以下每宗地 │ │ │ ┃
┃ │ │收5元,200 │ │ │ ┃
┃ │ │平方米以上每宗 │ │ │ ┃
┃ │ │地收10元;f │ │ │ ┃
┃ │ │.学校、福利院 │ │ │ ┃
┃ │ │、敬老院、孤儿 │ │上│ ┃
┃ │ │院、免税残疾人 │ │ │ ┃
┃ │ │企业,无收入教 │ │ │ ┃
┃ │ │堂、寺庙、监狱 │ │ │ ┃
┃ │ │等用地,免收土 │ │ │ ┃
┃ │ │地权属调查、地 │ │ │ ┃
┃ │ │籍测绘费; │ │ │ ┃
┃ │ ├─────────┼─────┤ │ ┃
┃ │ │2.土地注册登 │同上 │ │ ┃
┃ │ │记、发证:个人 │ │ │ ┃
┃ │ │每证5元,单位 │ │ │ ┃
┃ │ │每证10元,“ │ │ │ ┃
┃ │ │三资”企业和其 │ │ │ ┃
┃ │ │他用国家特制证 │ │ │ ┃
┃ │ │书的,每证20 │ │ │ ┃
┃ │ │元。 │ │ │ ┃
┠──┼───────┼─────────┼─────┼─┼───────┨
┃ │建设用地批准书│每份不超过8元 │国家物价局│土│ ┃
┃4 │工本费减半征收│。 │、财政部〔│地│ ┃
┃ │(行政性收费)│ │1993〕│部│ ┃
┃ │ │ │价费字13│门│ ┃
┃ │ │ │9号 │ │ ┃
┠──┼───────┼─────────┼─────┼─┼───────┨
┃ │城市规划设计费│详见右文 │国家物价局│城│ ┃
┃ │(经营性收费)│ │、建设部价│建│ ┃
┃5 │ │ │费字〔93│部│ ┃
┃ │ │ │〕168号│门│ ┃
┃ │ │ │省物价局、│ │ ┃
┃ │ │ │省建设厅皖│设│ ┃
┃ │ │ │价费字〔9│计│ ┃
┃ │ │ │3〕143│部│ ┃
┃ │ │ │号 │门│ ┃
┠──┼───────┼─────────┼─────┼─┼───────┨
┃ │工程勘察、工程│详见右文 │国家物价局│城│ ┃
┃ │设计费 │ │、建设部价│建│ ┃
┃6 │(经营性收费)│ │费字〔92│部│ ┃
┃ │ │ │〕375号│门│ ┃
┃ │ │ │省计委、物│勘│ ┃
┃ │ │ │价局、建设│察│ ┃
┃ │ │ │厅皖价费字│、│ ┃
┃ │ │ │〔1992│设│ ┃
┃ │ │ │〕272号│计│ ┃
┃ │ │ │ │单│ ┃
┃ │ │ │ │位│ ┃
┠──┼───────┼─────────┼─────┼─┼───────┨
┃ │城市房屋拆迁管│不超过房屋拆迁 │国家计委、│城│收取拆迁管理费┃
┃ │理费减半征收 │补偿安置费用的 │财政部计价│建│后,不得再另外┃
┃7 │(行政性收费)│0.3% │费字〔97│部│收取拆迁许可证┃
┃ │ │ │〕2500│门│等其它费用。 ┃
┃ │ │ │号 │拆│ ┃
┃ │ │ │ │迁│ ┃
┃ │ │ │ │部│ ┃
┃ │ │ │ │门│ ┃
┠──┼───────┼─────────┼─────┼─┼───────┨
┃ │建筑工程合同鉴│按建安工程造价 │国家物价局│工│ ┃
┃ │证费减半征收 │的万分之二(建 │、财政部价│商│ ┃
┃8 │(事业性收费)│设、施工单位各 │费字〔19│部│ ┃
┃ │ │负担万分之一) │92〕第4│门│ ┃
┃ │ │收取。最高不超 │14号 │ │ ┃
┃ │ │过3000元。 │ │ │ ┃
┠──┼───────┼─────────┼─────┼─┼───────┨
┃ │建筑工程合同公│10万元以下为 │国家物价局│ │办理了公证不须┃
┃ │证费减半征收 │50元;10万 │、财政部价│公│再办鉴证 ┃
┃9 │(事业性收费)│元--不满50 │费字〔19│ │ ┃
┃ │ │万元为100元 │91〕54│证│ ┃
┃ │ │;50万元-- │9号 │ │ ┃
┃ │ │不满100万元 │ │部│ ┃
┃ │ │为300元;1 │ │ │ ┃
┃ │ │00万元--不 │ │门│ ┃
┃ │ │满200万元为 │ │ │ ┃
┃ │ │600元;20 │ │ │ ┃
┃ │ │0万元--不满 │ │ │ ┃
┃ │ │300万元为1 │ │ │ ┃
┃ │ │000元;30 │ │ │ ┃
┃ │ │0万元--不满 │ │ │ ┃
┃ │ │400万元为2 │ │ │ ┃
┃ │ │000元;40 │ │ │ ┃
┃ │ │0万元以上为3 │ │ │ ┃
┃ │ │000元。 │ │ │ ┃
┠──┼───────┼─────────┼─────┼─┼───────┨
┃ │工程、劳动定额│按建安工程量的 │国家计委、│城│ ┃
┃ │编制管理费(测│1.5‰收取定 │财政部计价│建│ ┃
┃10│定费)减半征收│额编制管理费。 │费字〔19│部│ ┃
┃ │(行政性收费)│ │97〕第2│门│ ┃
┃ │ │ │500号 │定│ ┃
┃ │ │ │ │额│ ┃
┃ │ │ │ │管│ ┃
┃ │ │ │ │理│ ┃
┃ │ │ │ │站│ ┃
┠──┼───────┼──┬──┬───┼─────┼─┼───────┨
┃ │ │工程│设计│施工(│ │ │ ┃
┃ │ │概(│阶段│含施工│ │ │ ┃
┃ │ │预)│(含│招标)│ │ │ ┃
┃ │ │算M│设计│及保修│ │ │ ┃
┃ │工程建筑监理费│(万│招标│阶段监│省物价局、│ │监理收费也可按┃
┃ │减半征收 │元)│)监│理取费│建设厅皖价│城│参与监理工作的┃
┃ │(经营性收费)│ │理收│b(%│费字〔19│建│年度平均人数计┃
┃ │ │ │费a│) │92〕34│部│算:3.5--5万元┃
┃ │ │ │(%│ │6号 │门│/人.年 ┃
┃ │ │ │) │ │ │ │ ┃
┃ │ ├──┼──┼───┤国家物价局│ │ ┃
┃11│ │M< │0.20│2.50 │、建设部〔│ │ ┃
┃ │ │500 │┃ │ ├──┼──┼───┤价费字47│ │ ┃
┃ │ │500 │0.15│2.00 │9号 │ │监理单位必须取┃
┃ │ │≤M<│ ┃ │ │1000│0.20│2.50 │国务院国发│ │托签订合同,实┃
┃ │ ├──┼──┼───┤〔1998│ │施监理后才可收┃
┃ │ │1000│0.10│1.40 │〕34号 │ │费。 ┃
┃ │ │≤M<│ ┃ │ │5000│0.15│2.00 │ │理│ ┃
┃ │ ├──┼──┼───┤ │单│ ┃
┃ │ │5000│0.08│1.20 │ │位│ ┃
┃ │ │≤M<│ ┃ │ │1000│0.10│1.40 │ │ │ ┃
┃ │ │0 │ │ │ │ │ ┃
┃ │ ├──┼──┼───┤ │ │ ┃
┃ │ │1000│ │ │ │ │ ┃
┃ │ │0 │0.05│0.80 │ │ │ ┃
┃ │ │≤M<│ ┃ │ │5000│0.08│1.20 │ │ │ ┃
┃ │ │0 │ │ │ │ │ ┃
┃ │ ├──┼──┼───┤ │ │ ┃
┃ │ │5000│ │ │ │ │ ┃
┃ │ │0 │0.03│0.60 │ │ │ ┃
┃ │ │≤M<│ ┃ │ │1000│0.05│0.80 │ │ │ ┃
┃ │ │00 │ │ │ │ │ ┃
┃ │ ├──┼──┼───┤ │ │ ┃
┃ │ │1000│a≤ │b≤ │ │ │ ┃
┃ │ │00 │0.03│0.60 │ │ │ ┃
┃ │ │≤M │ │ │ │ │ ┃
┃ │ │ │ │ │ │ │ ┃
┠──┼───────┼──┴──┴───┼─────┼─┼───────┨
┃ │城市道路占用费│主干道施工占道路0│省建设厅、│ │1.面积不足1┃
┃ │(占道费)减半│.80元/平方米;│财政厅、物│城│平方米的按1平┃
┃12│征收 │次干道施工占道0.│价局城建字│建│方米征收,不足┃
┃ │(事业性收费)│60元/平方米;支│〔1995│部│1日的按1日征┃
┃ │ │干道施工占道0.4│〕565号│门│收。 ┃
┃ │ │0元/平方米;街道│建设部、财│ │2.左表标准适┃
┃ │ │道路施工占道0.3│政部、国家│ │用设市地市,县┃
┃ │ │0元/平方米 │物价局建城│ │城的城关镇。 ┃
┃ │ │ │字〔199│ │3.其它建制镇┃
┃ │ │ │3〕410│ │占道费标准,按┃
┃ │ │ │号 │ │左表80%收取┃
┃ │ │ │ │ │。 ┃
┠──┼───────┼─────────┼─────┼─┼───────┨
┃ │白蚁防治费减半│新建房屋预防白蚁工│省物价局皖│ │ ┃
┃ │征收 │程费按建筑面积2元│价行费字〔│城│ ┃
┃13│(事业性收费)│/平方米标准征收。│1996〕│建│ ┃
┃ │ │ │373号 │部│ ┃
┃ │ │ │国家物价局│门│ ┃
┃ │ │ │、财政部〔│白│ ┃
┃ │ │ │1992〕│蚁│ ┃
┃ │ │ │179号 │防│ ┃
┃ │ │ │ │治│ ┃
┃ │ │ │ │机│ ┃
┃ │ │ │ │构│ ┃
┠──┼───────┼─────────┼─────┼─┼───────┨
┃ │工程质量监督费│1.大城市按工程造│国家物价局│ │ ┃
┃ │减半征收 │价1.5‰; │、财政部价│ │ ┃
┃ │(行政性收费)│2.中城市按工程造│费字〔19│城│ ┃
┃14│ │价2‰; │93〕第 │ │ ┃
┃ │ │3.小城市按工程造│149号 │建│ ┃
┃ │ │价2.5‰; │省物价局、│ │ ┃
┃ │ │另:国家规定对已实│财政厅、建│部│ ┃
┃ │ │施工程监理的工程进│设厅皖价费│ │ ┃
┃ │ │行质量监督,按不超│字〔199│门│ ┃
┃ │ │过建安工作量的0.│2〕156│ │ ┃
┃ │ │5‰收取。 │号 │ │ ┃
┠──┼───────┼─┬─┬───┬─┼─────┼─┼───────┨
┃ │ │受│应│ │自│ │ │ ┃
┃ │ │电│纳│ 其中 │建│ │ │ ┃
┃ │ │电│贴│ │本│ │ │ ┃
┃ │ │压│费├─┬─┤级│ │ │ ┃
┃ │电增容费(贴费│(│(│供│配│电│国家计委计│ │1.供电贴费系┃
┃ │)减半征收 │千│元│电│电│压│投资〔19│ │指用户应承担的┃
┃ │(经营性收费)│伏│/│贴│贴│外│93〕11│供│10千伏以上电┃
┃ │ │)│K│费│费│部│6号 │ │压等级的外部供┃
┃ │ │ │V│(│(│供│ │电│电工程及其配套┃
┃ │ │ │A│元│元│电│国家计委计│ │(工程概算内的┃
┃ │ │ │)│/│/│工│投资〔19│部│辅助生产、生活┃
┃ │ │ │ │K│K│程│92〕25│ │福利等设施)的┃
┃ │ │ │ │V│V│应│69号 │门│建设费用。 ┃
┃ │ │ │ │A│A│纳│省政府皖政│ │2.配电贴费系┃
┃15│ │ │ │)│)│贴│〔1997│ │指用户应承担的┃
┃ │ │ │ │ │ │费│〕25号 │ │10千伏(包括┃
┃ │ │ │ │ │ │(│ │ │6千伏)及以下┃
┃ │ │ │ │ │ │元│国务院国发│ │的外部供电工程┃
┃ │ │ │ │ │ │/│〔1998│ │及其配套的建设┃
┃ │ │ │ │ │ │K│〕34号 │ │费用。3.35┃
┃ │ │ │ │ │ │V│ │ │、63、110┃
┃ │ │ │ │ │ │A│ │ │千伏线路长度分┃
┃ │ │ │ │ │ │)│ │ │别超过20、3┃
┃ │ ├─┼─┼─┼─┼─┤ │ │0、40公里,┃
┃ │ │0.│55│21│34│45│ │ │一般由用户自建┃
┃ │ │38│0 │0 │0 │0 │ │ │线路。 ┃
┃ │ │/ │ │ │ │ │ │ │ ┃
┃ │ │0.│ │ │ │ │ │ │ ┃
┃ │ │22│ │ │ │ │ │ │ ┃
┃ │ ├─┼─┼─┼─┼─┤ │ │ ┃
┃ │ │10│45│25│20│33│ │ │ ┃
┃ │ │ │0 │0 │0 │0 │ │ │ ┃
┃ │ ├─┼─┼─┼─┼─┤ │ │ ┃
┃ │ │35│33│33│ │18│ │ │ ┃
┃ │ │ │0 │0 │ │0 │ │ │ ┃
┃ │ ├─┼─┼─┼─┼─┤ │ │ ┃
┃ │ │11│18│18│ │ │ │ │ ┃
┃ │ │0 │0 │0 │ │ │ │ │ ┃
┠──┼───────┼─┴─┴─┴─┴─┼─────┼─┼───────┨
┃ │城市供水设施投│省未作统一规定,各│省政府皖政│城│各地必须明确水┃
┃ │资补助费(增容│地标准不一。 │〔1997│建│增容费使用范围┃
┃16│费)减半征收 │ │〕59号 │部│,不能重复收费┃
┃ │(经营性收费)│ │ │门│。 ┃
┠──┼───────┼─────────┼─────┼─┼───────┨
┃ │污水排污费减半│每吨污水最高不超过│国家计委、│环│对大中小学校(┃
┃ │征收 │0.05元 │财政部计物│保│不含校办工厂、┃
┃17│(事业性收费)│ │价〔199│部│职业学校)、幼┃
┃ │ │ │3〕136│门│儿园、托儿所、┃
┃ │ │ │6号 │ │敬老院等社会公┃
┃ │ │ │ │ │共福利事业单位┃
┃ │ │ │ │ │暂不征 ┃
┠──┼───────┼─────────┼─────┼─┼───────┨
┃ │城│淮河流域城│1.城市污水处理厂│ │ │ ┃
┃ │市│市污水处理│建设期:生活用水0│ │ │仅限阜阳、蚌埠┃
┃ │污│费(事业性│.30元/吨,生产│ │城│、淮南、淮北及┃
┃ │水│收费) │用水0.35元/吨│ │ │界首市 ┃
┃ │ │ │,经营用水0.50│省政府皖政│建│ ┃
┃ │ │ │元/吨。 │秘〔97〕│ │ ┃
┃ │ │ │2.城市污水处理厂│198号 │部│ ┃
┃ │ │ │运行期:生活用水0│ │ │ ┃
┃ │ │ │.60元/吨,生产│ │门│ ┃
┃ │ │ │用水0.70元/吨│ │ │ ┃
┃ │ │ │,经营用水1.00│ │ │ ┃
┃ │ │ │元/吨。 │ │ │ ┃
┃18│处├─────┼─────────┼─────┼─┼───────┨
┃ │理│合肥污水排│1.机关企事业单位│省政府来文│ │仅限在合肥市开┃
┃ │费│放增容费和│400元/吨污水,│办复单 │ │征 ┃
┃ │减│使用处理费│饮食服务业600元│ │同│ ┃
┃ │半│(事业性收│吨/污水; │ │ │ ┃
┃ │征│费) │2.有偿处理费居民│ │ │ ┃
┃ │收│ │0.20元/吨污水│ │ │ ┃
┃ │ │ │,机关企事业单位0│ │上│ ┃
┃ │ │ │.30元/吨污水,│ │ │ ┃
┃ │ │ │饮食服务业0.50│ │ │ ┃
┃ │ │ │元/吨污水。 │ │ │ ┃
┠──┼─┴─────┼─────────┼─────┼─┼───────┨
┃ │城市排水设施有│排水量按各用户单位│省物价局、│ │对行政机关、财┃
┃ │偿使用费减半征│排水实测数据计算,│省财政厅、│ │政全额拨款的事┃
┃19│收 │不具备实测条件的,│省建设厅皖│同│业单位、大中小┃
┃ │(事业性收费)│排水量按实际用水量│价费字〔1│ │学校(不含校办┃
┃ │ │(含自来水及自备水│994〕1│ │工厂、职业学校┃
┃ │ │源)的85%核算。│02号城建│ │)、幼儿园、托┃
┃ │ │收费标准为0.08│字〔199│上│儿所、敬老院等┃
┃ │ │元/立方米。 │4〕338│ │社会公共福利事┃
┃ │ │ │号 │ │业单位暂不征收┃
┃ │ │ │国家物价局│ │。 ┃
┃ │ │ │、财政部价│ │ ┃
┃ │ │ │费字〔19│ │ ┃
┃ │ │ │93〕18│ │ ┃
┃ │ │ │1号 │ │ ┃
┠──┼───────┼─────────┼─────┼─┼───────┨
┃ │住宅区公用设施│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省政府97│物│用于住宅区道路┃
┃ │专项费 │投资总额的0.6%│年第92号│业│、沟渠、池、井┃
┃20│(法定补偿性收│缴纳。 │令 │管│、绿化地、娱乐┃
┃ │费) │ │ │理│场所、停车场自┃
┃ │ │ │ │主│行车房(棚)等┃
┃ │ │ │ │管│公用设施管理养┃
┃ │ │ │ │部│护维修更新。 ┃
┃ │ │ │ │门│ ┃
┃ │ │ │ │业│ ┃
┃ │ │ │ │主│ ┃
┃ │ │ │ │委│ ┃
┃ │ │ │ │员│ ┃
┃ │ │ │ │会│ ┃
┠──┼─┬─────┼─────────┼─────┼─┼───────┨
┃ │人│人防工程易│一般按底面面积15│省政府皖政│ │ ┃
┃ │防│地建设费 │00元/平方米缴纳│〔1994│人│仅限规定的设防┃
┃ │建│(行政性收│;其他民用建筑按地│〕77号 │ │城市。 ┃
┃ │设│费) │面建筑总面积的15│ │防│ ┃
┃21│资│ │元/平方米缴纳。 │省人防办、│ │ ┃
┃ │金├─────┼─────────┤计委、财政│办│ ┃
┃ │减│人防建设资│详见皖防办字〔95│厅、物价局│ │ ┃
┃ │半│金 │〕15号文件 │等七部门皖│ │ ┃
┃ │征│(行政性收│ │防办字〔9│ │ ┃
┃ │收│费) │ │5〕15号│ │ ┃
┠──┼─┴─────┼─────────┼─────┼─┼───────┨
┃ │房地产交易手续│按物价部门核定指导│皖政〔19│城│其他部门实施管┃
┃ │费 │价的0.25%向交│98〕21│建│理不得向交易双┃
┃22│(经营性收费)│易双方收取。 │号 │部│方另行收费。 ┃
┃ │ │ │ │门│ ┃
┗━━┷━━━━━━━┷━━━━━━━━━┷━━━━━┷━┷━━━━━━━┛
安徽省减轻企业负担若干规定[失效]
安徽省减轻企业负担若干规定(1995年12月30日)第一条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942018-10-07
|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决定(1995年12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章目的修改1、第三章修改为:经营者的义务2、第四章修改为:监督管理3、第五章与第六章合并为第五章:法律责任4、第七章附则改为第六章二、有关条款结构的修改1、删除两条
822018-10-07
|
||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的..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1995年12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安徽省预算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名称修改为“安徽省预算管理规定
2772018-10-07
|
安徽省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安徽省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1996年1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二号))第一条为保障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1402018-10-05
|
关注微信公众号
获取知产新资讯
扫描下方二维码,随时掌握行业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