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2007年6月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1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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