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取消部分专控商品行政审批并调整审批权限的通知
(1999年2月23日桂政办发〔1999〕25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停止对社会集团购买力行政审批的通知》(财预字〔1998〕173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区专项控制商品的行政审批调整如下:
一、对进口及区外生产的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含19座以下的旅行车,以及属于小轿车型、吉普车型、旅行车型的各种封闭车辆)继续实行控购行政审批。
二、取消区内生产的小汽车及其他专项控制商品(包括大客车、摩托车、空气调节器、录像设备、音响设备、照相机和放大机、无线寻呼机和无线移动电话)的控购行政审批。
三、小汽车控购范围:各级党政机关、政法机关、党派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公司)、集体企业以及中央驻桂单位、外省驻桂机构等购买的小汽车。
四、重新调整控购审批权限
(一)上述单位购买进口小汽车(含罚没走私小汽车)以及党政机关、政法机关、党派团体、事业单位购买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区外国产小汽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审批。
(二)上述单位购买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区外国产小汽车委托地、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审批(区直单位和中央驻桂单位购买的由自治区控办审批)。各地、市、县(自治县)所属企业用自有资金购买的小汽车(进口小汽车除外)仍委托地、市控办审批。
(三)审批的程序及手续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1999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