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批发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2月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9月25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批发市场的统一管理,规范批发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正当经营和合法权益,促进批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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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1987年1月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9年7月12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修订发布)
天津市批发市场管理办法(97年修正)
天津市批发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2月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9月25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批发市场的统一管理,规范批发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正当经营和合法权益,促进批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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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97年修正)[失效]
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1993年9月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9月25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我市房地产经济,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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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97修正)
三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一九八九年四月十六日三江侗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九年九月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正根据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三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案》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三江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各民族平等的权利,保障自治县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宪法、自治法)的规定,依照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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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规定..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规定》的决定(1997年6月26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南宁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规定》作如下修改:第二十二条“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对同年内季检连续两次监督检验产品不合格的,应当责成生产企业限期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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