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提高
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川办发〔1999〕61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城镇贫困居民、企业离退休人员的收入水平和加强企业工资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水平以及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三费)的基数提高30%,具体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尽快颁布实施,同时报省劳动厅、财政厅备案。对1999年6月底前已进入企业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下岗职工,从1999年7月1日起,分别按新标准和新基数发放基本生活费和缴纳三费;对1999年7月1日以后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在签订协议后按新标准和新基数发放基本生活费和缴纳三费。
地方国有企业提高基本生活费水平和缴纳三费所需资金以及1999年下半年增加的支出,根据中央财政补助的原则和额度,切块补助给各地。中央在川企业直接向国家申请,由中央财政解决。
二、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水平提高30%,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1999年7月1日后已经对失业保险金标准作过调整的地区,应在这次调整中相应冲减。对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所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由当地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解决。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继续做好向中心调剂资金的工作。
三、关于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已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将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各级民政部门要抓紧对1999年7月1日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认真核查,做好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工作。要加大工作力度,在年度前把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居民纳入保障范围,尤其要把二、三类保障对象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四、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按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范围包括1999年6月30日前参加养老保险统筹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含原行业统筹单位离退休人员)。企业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工人)养老金按月人均135元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养老金按月人均55元调整,重点向退休时间早、待遇水平低的人员倾斜,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参统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所需资金以及1999年下半年增加的支出,按照各地1998年底参加统筹的离退休人数计算,根据中央财政补助的原则和额度,补助给各地。
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可参照上述参统企业离退休人员的标准进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关于一次性补发拖欠的基本养老金
各地要按要求一次性补发1999年6月底前拖欠的参统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统筹项目以外的拖欠,由企业自行解决,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支付。
补发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所需的资金,以各地今年6月底统计上报的属于统筹项目内的拖欠数额确定。各地对企业拖欠情况要认真调查核实,制定切实可行的补发方案,确保将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补发到位。暂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地区,可采取由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组织发放。企业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发拖欠的基金养老金,要填表造册,补发金额要张榜公布。一次性补助之后仍有拖欠的,由各级政府自筹资金补发。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认真抓好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和清理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工作,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六、关于企业职工工资的调整和管理
各地要认真研究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调整后,企业职工工资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企业职工增加工资,要遵循“按劳分配和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增长脱钩,建立和完善企业依靠提高自身经济效益增加工资的机制。企业职工工资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状况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各市、地、州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情况,适当提高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幅度。根据国家现行企业工资管理体制,由政府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直接调控工资总额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增资所需额度应报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批。企业增加工资额度由企业自主安排,主要用于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使工资分配进一步向关键岗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差距,理顺工资关系,充分发挥工资的激励作用,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企业要增强自我约束意识,不得盲目攀比增加工资。对垄断性行业企业增资水平要加强控制,工资增长不能过高。
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调整后,要保持最低工资标准与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的合理关系。已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函〔1999〕130号)选择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这次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调整后,与最低工资标准形成倒挂的地区,可在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内重新选定,报省劳动厅核定后公布执行。
各地要积极推进企业工资制度改革,进一步研究建立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改进完善国有企业工资总量决定办法,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体系,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深化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
七、关于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补助资金的下拨
各地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抓紧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人数和基本生活费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和失业保险金标准、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企业离退休人员人数和养老金标准等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摸底,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
省上对各地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和补发拖欠养老金、提高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的补助额度,由省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研究确定,于9月上旬下拨。
八、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等工作,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计划、经贸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协调,并发挥工会等群众团体的作用。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资金筹措力度,专款专用,确保在9月15日之前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使群众真正感受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报省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