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4月15日淮南市第十三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淮南市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十四条第二款“开发、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环境保护篇章应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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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拥军优属条例
(1999年8月26日淮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做好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国防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开发建设..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4月15日淮南市第十三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淮南市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十四条第二款“开发、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环境保护篇章应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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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城市市容..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4月15日淮南市第十三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点,应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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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城市规划..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4月15日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通知规划、环保、消防、公安、交通、人防等部门参加验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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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市政工程..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4月15日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淮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九条第二款“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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