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全省水土流失
重点防治区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皖政〔1999〕53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依法防治水土流失,加大水土保持行政执法力度,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控制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现将全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即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及防治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点预防保护区
水土流失较轻,林草覆盖度较大,但存在潜在水土流失危险的区域。
(一)区域范围
该区域分为6个片区,控制面积12265平方公里。
1、大别山深山区。包括金寨县西部和南部、霍山县南部及岳西县的西北部,控制面积2084平方公里。
2、黄山风景区、牯牛降自然保护区及太平湖水源保护区。包括东至县的东部、石台县的中南部、祁门县的大部分地区、黄山区的全部、黟县西北部、旌德县的西部和泾县的南部,控制面积5472平方公里。
3、新安江上游率水流域。包括祁门县的西南部、休宁县的南部、歙县的西南部,控制面积2207平方公里。
4、清凉峰自然保护区及其周边地区。包括歙县的东北角、旌德县的东部、绩溪县的北部和宁国市南部,控制面积1066平方公里。
5、九华山、天柱山风景区。包括青阳县九华山风景区及其周边和潜山县天柱山风景区及其周边地区,控制面积618平方公里。
6、废黄河黄泛区。包括砀山县的北部和萧县的北部沿废黄河一线,控制面积818平方公里。
(二)区域特征
本区主要是全省的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植被相对较好,但由于山高坡陡,土层较薄,且降雨强度较大,废黄河一线受潜在风蚀影响等,一旦产生水土流失,恢复治理十分困难,将对整个山丘区及下游地区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二、重点监督区
资源开发和基本建设活动较频繁,损坏原地貌易造成水土流失,且一旦造成水土流失将产生较为严重危害的区域。
(一)区域范围
该区域分为6个片区,控制面积15809平方公里。
1、铜陵矿区。包括铜陵县中南部的全部矿区范围,控制面积642平方公里。
2、黄山城区及周边地区。包括黄山市城区及歙县、休宁县、徽州区城区范围,控制面积677平方公里。
3、淮南矿区。包括淮南市淮河南岸的全部矿区范围,控制面积822平方公里。
4、淮北矿区及东部丘岗区。包括淮北市东北部全部矿区范围和萧县东南部、宿州市涌桥区北部和灵璧县北部的北方土石山区,控制面积2716平方公里。
5、蚌埠南部岗丘工矿区。包括蚌埠市及怀远县城区和凤阳县中部的工矿区,控制面积1248平方公里。
6、巢湖、沿江工矿开发区。包括安庆市城区及宿松、太湖、潜山、桐城、枞阳、庐江、巢湖、含山、和县沿江地带和巢湖周边山丘区范围内的城镇及工矿区和经济开发区,控制面积9704平方公里。
(二)区域特征
本区位于全省腹部,人口稠密,工矿企业较为集中,是全省重点工矿企业所在地,且采石、修路、资源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较为集中,人为扰动水土资源最为频繁,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最为严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监督控制。
三、重点治理区
水土流失较为严重,对当地和下游造成严重危害的区域。
(一)区域范围
该区域分为4个片区,控制面积19145平方公里。
1、皖河上游、大别山区北部五大水库上游区(含江淮分水岭西部地区)。包括金寨、霍山、岳西县大部、六安市金安区、裕安区南部、舒城县龙河口水库上游、桐城市西部和潜山、太湖、宿松县318国道以北大部分地区,控制面积10687平方公里。
2、新安江中上游山丘区。包括歙县中北部、绩溪县南部、徽州区西北部、休宁县北部、黟县东部地区,控制面积3235平方公里。
3、水阳江、青弋江中上游地区。包括宁国市中部、旌德县大部、广德县南部和泾县东南部,控制面积2523平方公里。
4、江淮分水岭东部地区。包括滁州市所辖县、市、区的江淮分水岭两侧山丘区,控制面积2700平方公里。
(二)区域特征
本区是全省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地区,坡耕地也最为集中,由于严重的水土流失,导致水土资源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恶化,土地生产力下降,已经严重地影响区域内人民的生产、生活,制约着区域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四、防治措施与要求
(一)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建立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工作的制度,建立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考核制。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划定、公布本行政区的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加快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步伐,改善水土流失地区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的健康、持速发展。
(二)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预防、控制和治理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以保护和培育好现有植被和水土保持设施为重点,严格控制森林采伐、开矿采石、毁林开荒和毁林从事其他生产建设等破坏地貌的活动,严禁在25度以上的坡地种植农作物,加强对自然风景名胜区、水源地保护区等区域的保护。坚持治理与开发相结合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综合治理规划,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实行群众投劳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投入机制,以小流域为单元,坚持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护体系。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形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开发,加大拍卖“四荒”力度,充分调动广大群众治山治水的积极性。
(三)实行《水土保护法》规定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强化对林场及采矿、取土、采石、挖砂和基本建设项目等的监督与管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凡涉及水土保持的,必须按规定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否则,有关部门不得审批、立项;涉及水土保持的在建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水土保持方案或没有领取《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的,必须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并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严格执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三同时”制度(即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建立跨年度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年检制度。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投产使用;已经投产使用但未实施水土保持方案的,要限期补报方案,经批准后限期治理。
(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水土流失的动态监测,强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与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依法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行为的力度,依法防治水土流失,不断改善我省生态环境。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