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省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0〕20号2000年4月14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政务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各地区、各部门政务督查工作的实施办法。
江泽民同志指出,不仅要制定正确的决策,要“落实,落实,再落实”。“各项工作都要有布置、有检查,决不能只满足于开会、发文件、作指示,而要看究竟落实了多少,效果如何。这样才能使决策、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政务督促检查是推动决策落实的重要手段之一,各级政府和领导同志在研究制定决策的同时,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把主要精力放在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和狠抓落实上。同时,要重视和加强办公部门的督促检查工作,进一步健全机构,稳定队伍,配强人员,加大督促检查工作的力度。要力戒绕开矛盾,掩盖问题,浅尝辄止,图形式、走过场,应付上级的虚假作风,必须使真劲、讲真话、报实情,锲而不舍,一抓到底,善始善终,务求落实。一定要从实际出发,把抓落实作为督促检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形式服从内容,方式服从效果,切实抓出成效。各级政府办公部门要围绕政府中心工作,经常了解决策落实的进度,及时组织各项富有推动力的督促检查活动,持续不断地推动决策落实,直到决策目标的实现。各地区、各部门每月下旬要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政府主要工作任务和重大决策部署的督查落实情况,主要反映决策落实中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意见、建议和做法。除以文件形式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督查落实情况外,还可通过传真发送到提案督查处〔传真电话:(0931)8480843〕,同时,应通过计算机及时登录上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政务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政府系统政务督促检查(以下简称政务督查)工作,实现政务督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政务督查工作,努力推动党和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设立政务督查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开展政务督查工作。
第四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上级和本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和本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下发的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本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
(五)上级机关和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转来的批办件、督查件的落实情况。
(六)上级和本级政府领导批办件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交办督查原则。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注意发挥政务督查工作机构和专职督查人员的作用,及时交办督查事项,指明督查意图,提出具体要求;政务督查工作机构及督查人员应根据领导交办意图开展督查工作。
(二)分级负责原则。各级政务督查工作机构应主要负责抓本级政府和部门的督查工作,并承办或协办上级交办的督查工作。
(三)实事求是原则。政务督查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反映情况,客观、公正地处理问题。
(四)讲求实效原则。政务督查工作要力戒形式主义,重在落实,讲求实效,切实防止和克服做表面文章、敷衍塞责等不良现象。
第六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分解立项。对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应及时分解立项,拟定督查工作要点;对领导批示和交办件的督查事项应及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
(二)分流承办。根据督查内容,确定不同的办理方式:
1.转办。将确定的督查事项转送给指定的承办单位办理。
2.协办。对任务交叉或涉及几个地方、部门的督查事项,应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共同办理。
3.自办。对个别不宜交下级办理或领导明确要求政务督查工作机构办理的事项,由政务督查工作机构直接办理。
(三)检查催办。对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应采取不同的方式督促检查;对影响全局的重大事项,集中力量督查;对全年性的工作,分阶段督查;对紧急事项,及时督查。对逾期未报办理结果的,应以电话询问、发函或到实地督查等方式催办。
(四)组织协调。对承办单位难以单独解决的问题,应分层次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凡属一般性的具体事项,由政务督查工作机构组织协调;凡涉及几个地方或部门的重要事项,由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办公厅(室)组织协调;凡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先由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办公厅(室)或政务督查工作机构提出预案,再由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协调。
(五)报告反馈。对重大督查事项,应在办结后一周内,向本级政府或部门报告结果,并向交办单位或交办人反馈。
第七条 承办单位的职责:
(一)承办单位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认真办理所承办的督查事项。
(二)凡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应按期办结并写出书面报告,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对未明确办理时限的,应视情况适时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年终作书面综合报告。领导批办件一般在30天之内办结,对有特殊要求的批办件,要特事特办。
(三)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督查事项,由交办单位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力单位衔接、协商,协力单位应积极配合。若双方意见不一致,主办单位应及时提请交办单位协调。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
(四)承办单位应按规定和要求向交办单位反馈承办情况。反馈的内容应力求准确、精炼,格式规范,经本级、本部门的办公厅(室)主任审核,报分管领导签发,加盖单位公章后,一式五份报送交办单位。
(五)所有的督查事项和办理结果都要通过计算机网络管理。交办单位和承办单位要分别将交办事项和督办结果及时输入计算机网络。
(六)承办单位的承办人员既要有明确分工,又要互相协作,不断提高整体承办工作水平。
第八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一)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政务督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具有在本级、本部门及其所辖范围内,就政务督查工作开展组织协调、巡视检查的职责和权利。
(二)政务督查工作机构应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示件的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对督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敷衍推诿、不负责任、不按要求办理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或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向本级、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建议行政监察机关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三)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对政务督查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的领导。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应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政务督查工作,并确定其办公厅(室)一名主任具体负责。
(二)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注意选配政治素质好,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同志从事政务督查工作。督查力量不足的应予以充实和加强。
(三)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为政务督查工作解决必要的经费、办公手段和交通工具;根据工作需要,为政务督查工作人员提供参加会议、阅读文件等方面的便利。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附件: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内部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