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修改为“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602018-02-14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海洋与水产局
关于宁波市海域使用调查登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0年5月13日甬政办发〔2000〕77号)
各县(市)和江北、江东、镇海、北仑区人民政府,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修改为“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602018-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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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竣工验收
2082018-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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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本市城市规划、房屋土地、公安、工商行政、交通、市政工程、植树造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气象、卫生、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出入境检查机构(包括海关、边防检查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下同)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772018-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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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改革办关于《党政机关所办宾馆(..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改革办关于《党政机关所办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清理整顿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1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改革办拟定的《党政机关所办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清理整顿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962018-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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