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河南省与
中国科学院科技合作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豫政〔2000〕43号二000年七月六日)
现将《关于推动河南省与中国科学院科技合作的若干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与中国科学院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以下简称省院合作),是实施“科教兴国”、“科教兴豫”战略的迫切需要,也是我省实施“东引西进”战略、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具体行动,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省院科技合作重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部署,扎实工作,促进双方共同繁荣,共同发展,使省院科技合作取得实效。
关于推动河南省与中国科学院科技合作的若干政策意见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与中国科学院科技合作座谈会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河南省与中国科学院的科技合作(以下简称省院合作)全面深入地开展,并建立长期、稳定的省院科学技术合作关系,实现优势互补互惠双赢、联合发展、共同繁荣,特制订推动省院科技合作的若干政策意见。
一、省院合作项目具备河南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项目条件的,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优先安排;省院合作项目具备河南省农业经济结构调整项目条件的,省财政支持农业经济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优先安排。
二、省院合作项目具备河南海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条件的,经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优先安排省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贴息。
三、省院科技合作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重点项目,减半收取购置生产经营用房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为实施省院科技合作高新技术重点项目需新建企业或组建高新技术转化项目公司时,按规定免收国家行政机关事业性收费。
四、省院科技合作项目用地,在土地出让金上予以优惠。兴办开发性农业、林业、牧业和科技方面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的,可以划拨使用土地;兴办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土地出让金(视技术含量高低确定优惠幅度)予以优惠。
五、河南省与中国科学院联合开发、研制河南急需的高新技术、关键技术和产品,在省科技计划立项和科技三项费用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
六、鼓励我省企业承担省院科技合作任务,加大技术开发投入。对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对省重点企业和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加速折旧。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奖励有重大贡献的职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七、省院联合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符合独立科研机构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八、中国科学院的高新技术成果来河南转化,可以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最高可占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国科学院转让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中国科学院来河南投资或省院联合投资新办并独立核算的从事科技咨询业、信息业和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
十、中国科学院所属企业来河南发展业务,省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在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海关报关等方面提供优先服务、简化有关手续。
十一、中国科学院企业来豫后,在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认定、资质评审、经营权限审批、项目招投标、业务承接、企业债券发行、银行信贷、行业信息服务等方面与省内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十二、中国科学院在豫企业开发生产软件产品者,其软件产品可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经省认定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的工资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三、省院联合实施河南省“高科技人才培育工程”,到2005年,使河南省有一批优秀专家进入国际国内科技前沿并取得一定成果。省设专项资金扶持以下活动:①有计划地聘请中国科学院的院士任河南有关科研、教学单位的兼职、客座教授或短期来河南工作;②组织河南的青年学科或技术带头人分批到中国科学院有关机构研修;③中国科学院的有关知名专家遴选、吸收河南相关领域的青年科技人才参与科研活动。
十四、河南省设立院士专项资金,用于在豫院士和吸引来豫工作(中科院、工程院)院士的科研条件建设和生活补助费用。
十五、鼓励中国科学院科技人员来河南工作,对参加省院人员交流来豫帮助工作的中国科学院的专家、科技管理人员,在政治上与省内同类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生产上给予一定优惠。对来豫挂职人员和共同进行科技攻关的专家学者,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业绩由当地政府给予奖励。
十六、对中国科学院在河南举办的技术信息发布、科技成果交流交易、科技论坛、专题报告会等活动,河南省主动给予协助和支持。
十七、河南省支持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在河南建立试验示范基地,鼓励中国科学院有关院所与省重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合作共建企业技术中心。
十八、对省院联合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给予支持。
十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市地、省直各有关单位可根据本意见精神制订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