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青海省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简化办法
(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2000〕14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基本建设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十三日
青海省基本建设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办法(试行)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为了实施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扩大对外开放,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切实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加快经济建设步伐,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鼓励外商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和内地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到青海投资。
第二条 鼓励投资的领域
1、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电力、水利、城市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等项目。
2、生态环境治理。环青海湖地区的生态治理与保护,江河源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柴达木盆地荒漠化治理,共和盆地塔拉滩生态治理,经济林种植和综合开发利用等。
3、特色经济。盐湖资源综合利用开发,水电资源开发,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有色金属资源开发及冶金、医药、建材和农畜产品加工业。
4、高技术产业的开发。集约化农业,电子信息,新材料,先进制造业及高效节能、生物技术等新兴产业。
5、具有高原特色的动植物、中藏药资源的规模开发和高技术开发,并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6、旅游、河湟流域、青海湖、格尔木、青南地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开发旅游景区,兴办娱乐设施,更新旅游设备,开发旅游产品等。
7、社会事业。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
8、房地产业。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
9、对现有机械、电子、纺织、食品、化工、建材等国有企业进行嫁接改造,提高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
10、允许依法取得探矿权,鼓励进行矿产资源风险勘探。
11、扩大产品外销,增加出口创汇的项目。
第三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规划,使用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等自行融资资金,自行平稳建设条件和生产条件,投资在2亿元以内的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由项目法人自主决策,计划部门不再对项目进行审批,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四条 外商来我省投资项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项目),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来我省投资项目,属国家发布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
第五条 以下范围内的项目建设,按照现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1、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控制发展的项目。
2、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污染环境的项目。
3、盐湖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中需综合平衡重要资源的项目。
4、需要通过国家综合平衡信贷资金的项目。
5、需要由省计委报批和政府投资的项目。
6、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项目。
第六条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在州、地、市和计划单列市(县)计委备案;总投资在3000万元至1亿元的,在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总投资在1-2亿元之间,由省计委审核后报省政府备案。
第七条 对实行备案制的项目,计划部门在收到备案文件5个工作日内,不提出异议,即视为同意。
第八条 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必须在备案地统计部门办理开工登记。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000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