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有关改变“教育费附加”缴库办法的通知(京财预[1996]1204号)各区、县财政局、地税局、国库各区、县支库: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1996>39号)精神,现将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我市地方税务局征管教育费附加有关填票及缴库办法规定如下:一、随增值税、消费税(集贸市场及个体工商户缴纳的除外)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申报时使用《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申报表》(由征管处负责印制、发放),同时申报
1312018-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