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
(合政〔2000〕51号)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1999〕12号文件和国务院国发〔1992〕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秘〔2000〕3号文批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火车站综合开发试验区)行政区域内党政群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含在肥部省属单位、驻肥部队、大中专院校)、集贸市场及其餐饮摊群点和合肥市居民(含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
第三条 合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市容委)主管垃圾处理收费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市有关部门、区(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简称区〈镇〉市容委)负责具体征收工作。
第四条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及标准:
(一)市区党政群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含在肥部省属单位、驻肥部队、大中专院校)所产生的单位生活垃圾,按在职职工(不含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平均每人每天产生1公斤计算,每吨收费60元,平均每人每年缴纳22元。
区(镇)市容委负责辖区内各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的核定工作,各缴费单位应与市市容委签定协议,市市容委负责组织力量定期收取。
(二)集贸市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占地经营2平方米为一个收费单位,每一个收费单位每月收费3元,不足2平方米的按照2平方米缴费。
市场主管单位负责在收取摊位费时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摊位数由所属区(镇)市容委与市场主管单位共同核定,代收单位应与市市容委签定协议,定期将收取的费用汇入财政指定专户。
(三)餐饮摊群点每摊位每月收费3元。
区(镇)市容委与摊群点主管单位共同核定摊位数,区(镇)市容委负责按月收取。
(四)涉及企业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按另行规定收取。
(五)社会福利单位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免收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个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及标准:
(一)常住人口、暂住人口每人每月缴纳1元。
(二)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含合同工、临时工)由户主或户主委托的家庭成员所在的单位按人口从工资中代扣垃圾处理费。
(三)其他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由市市容委组织力量定期收取。
(四)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每人每学期收费2元。由各院校负责代收,并与所属区(镇)市容委共同核定学生人数,院校与市市容委签订协议,每半年缴纳一次。
(五)特困职工和下岗工人持特困证和下岗证免收个人生活垃圾处理费,双职工下岗其未成年子女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 市市容委应向物价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同时向其委托的收费单位颁发委托书,做到凭证按标准收费,不得扩大收费范围。
第七条 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通知书和相关票证,市市容委负责统一向财政部门领取发放至代收单位。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必须严格票证的管理,专人保管,做好登记、使用和核销工作。
缴费单位和个人要妥善保管缴费票据,避免重复收费。
第八条 垃圾处理费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通过多种渠道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及时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市市容委与市财政每月结转一次。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相关工作。
第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单位和部门及各区(镇)市容委应将收费的有关资料及时报市市容委。
第十条 对不按规定和期限缴纳垃圾处理费的,按每逾期一次加收2‰的滞纳金。对于拒绝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市市容委对其产生的垃圾不予处理。
第十一条 市市容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等管理部门对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市属三县已实行垃圾处理的,根据实际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合政办〔1996〕58号文中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及第三项第二目和合价费字〔1996〕27号文有关收取垃圾处理费的条款同时废止。
合肥市人民政府
2000年9月6日
咨询电话:2613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