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1日淮南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6月1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3052018-01-27
淮南市水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2000年6月29日淮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设计管理
第三章 施工与质量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淮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淮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1日淮南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6月1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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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4月15日淮南市第十三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淮南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市、县,到本市市辖区暂住3日以上的人员
1622018-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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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水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4月15日淮南市第十三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淮南市第十三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淮南市水工程建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三条“水工程初步设计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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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4月15日淮南市第十三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淮南市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十四条第二款“开发、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环境保护篇章应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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