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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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等部门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基金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0〕94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修订)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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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2004修订)
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皖南古民居的保护,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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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订)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培育、发展和规范本省建筑市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保护建筑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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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4修订)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272018-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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