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二000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解决参保职工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和《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参保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全员(含退休人员)参加医疗救助,并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有关协议。
第三条 医疗救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由参保单位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缴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6元,全年一次性足额缴纳。
不按规定缴纳医疗救助金的单位,其参保人员不能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医疗救助基金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第四条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医疗救助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15万元。
第五条 参保人员年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仍需治疗时,由参保病人定点住院结算医院出具该参保病人病情简历、治疗方案及费用预算,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医疗终结后,由本人定点住院结算医院凭医药费用清单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转外地治疗的参保人员凭本人定点住院结算医院证明先自付10%,其余部分按本办法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六条 参保人员享受医疗救助时,其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用药范围管理,原则上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医疗救助金采取“分段支付”的办法,在医疗救助金支付的同时,个人也要负担一定的比例。其中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到10万元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10万元以上到15万元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金支付95%,个人自付5%。
第八条 医疗救助基金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单独列账,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核算、分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与《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同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