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审计厅
关于加强全省土地税费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陕政发[2000]60号2000年12月19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全省土地税费征收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全省土地税费征收管理的意见
(省审计厅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根据今年审计工作计划,我省审计机关对全省各级土地管理部门1998至1999年度的财务收支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征地管理费、注册登记费、地籍测绘费等税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从审计结果看,全省土地管理部门的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其财务收支情况,财政部门对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征地管理费、注册登记费的管理也比较规范,但仍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在土地税费的征缴方面,一些地方存在资产不实、漏征、不按规定标准征收和拖欠税费的问题。全省两年漏征的土地出让金和耕地占用税分别占应征缴数的19.5%和9%。二是在管理使用方面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欠缴、拖欠应缴省财政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征地管理费现象比较普遍。部分地市、县将土地部门代征的土地出让金不通过财政预算直接使用,或虽纳入预算但未专项列收列支;有的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甚至将土地税费用于建房支出;有些地市、县的土地管理部门擅自提高业务费计提比例等等。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税费征收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土地出让金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土地出让金和耕地占用税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各级财政及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规定组织征收,足额入库,严禁截留、挪用和混库;要采取措施,加大对以前年度拖欠的土地税费的催收力度,以减少国有土地收益的流失;要密切配合,加强检查,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土地出让金业务费由财政部门根据征收情况及时核拨,土地部门不能自提自用。
二、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票据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各项土地税费收入应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按收费项目分类分项目填写清楚。收回的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各项专款必须全额解缴入库,统一纳入预算管理。事业性收费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按规定用途使用,严禁截流、挤占、挪用专款。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将征收的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全部纳入预算,单独列收列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挪作它用;耕地占用税应主要用于支农和土地开发方面,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要积极支持、配合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按规定返还土地出让业务费、土地登记费、代征手续费等。各地市、县欠缴省级的土地收入要尽快足额上缴。无故拖欠不缴的,由省财政通过在年终与地市结算时予以扣回。2000年以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81号)办理。必须将土地有偿使用费的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省财政。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从土地有偿使用费预算基金中按2%的比例提取,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使用。
四、省及各地市土地、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土地收入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发现重大问题要从严查处,直至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五、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财会人员持证上岗,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政策水平。账务处理要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真实、全面反映财务收支情况,使会计资料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