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由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6年6月21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6年7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2552017-12-08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59号)
《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2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由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6年6月21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6年7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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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宁市国有资产..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宁市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年3月24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2006年8月12日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4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定:废止《南宁市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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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2006修正)(1996年9月2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8月1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没有相应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的罚款,其限额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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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2006年8月1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11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公布自2006年9月15日起施行)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第二条合并修改为:“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为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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