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综治委关于加强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宁党办〔2001〕18号2001年2月26日)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行署、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现将《自治区综治委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综治委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2001年1月15日)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强化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建设,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城乡基层单位,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建设
1.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有关精神,各地、市、县(区)、乡镇、街道以及基层村(居)委会、内部单位都要建立健全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实行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确定工作人员,切实做到层层有人领导,层层有人办事,层层填抓实干。
2.地、市、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同级党委、政府(行署)主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党委政法委一名副书记担任。工作人员不少于政法委机关编制人员的三分之一。
3.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同级党委、政府主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能部门。委员会主任由党委、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党、政分管领导担任。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的党委副书记担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4.农村行政村、城镇居委会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党支部书记担任。成立治安室,配备治安员,有条件的地方可组建联防队。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治保会、调委会、治安联防队等基层综合治理群防群治队伍的作用,切实做到组织、人员、工作、报酬四落实。
5.各级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工矿企业单位都要有领导分管并有人专抓综合治理工作。有下属单位的各主管部门和大中型企业,应建立相应的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二、完善工作制度,强化运行机制
6.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一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议事制度和主任办公会议制度。县以上综治委每季度,乡镇、街道办事处综治委每二个月召开一次综治委全体会议,定期研究综合治理工作重大问题,分析社会治安形势,部署工作;主任办公会议可根据各级综治委工作实际情况,适时召开。二是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人述职报告揣度。每年有三分之一的综治成员单位向委员会作述职报告;地、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第一、二责任人每年向自治区综治委作一次述职报告;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第一、二责任人每年向上一级综治委作述职报告二次。三是工作报告制度。各级综治委成员单位要明确任务,履行职责,每年要有工作规划和半年、年终工作总结,及时报综治办备案。四是五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综治委要经常同纪检、组织、人事、监察部门加强联系,通报情况,协调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五是检查考评制度。县以上各级综治委每年对下级检查考评两次,乡镇、街道办事处每年检查考评四次,及时兑现奖罚,严格实行一票否决权。六是成员单位联络员、通讯员会议,经常保持联系,互相沟通情况,充分发挥其桥梁和纽带作用。
7.坚持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各级综治委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的规定和要求,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单位和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领导人的责任。对地厅级单位和县以上党政主要领导实行否决的必须报自治区综治委审查批准。
8.各级社会治安治理领导机构,对辖区内的所有机关、团体、学校、企业等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协调指导权、监督检查权、表彰批评和对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以及治安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处分建议权。有关部门下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所在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党政组织做好综合治理上级综合治理组织对下级综合治理组织和办事机构负有领导、督查、协调、指导的职责;下级综治办主任的任免要事先征求上一级综治办的意见,对上级综治组织部署的工作任务,下级综治组织不能尽职尽责完成任务或问题较多、工作处于后进状态的,上级综治委有权向下级综治委所在地党委、政府提出人事变动建议,下级综治委所在地党委、政府要认真研究,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综治委。
9.各级综治办负责处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要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切实承担起组织、协调、督查、指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职责。及时向综治委报告一个时期综合治理工作的有关事宜,认真办理综治委研究决定的各项工作。定期对下级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检查考评。乡镇、街道办事处综治办要坚持每半月对基层民事矛盾纠纷进行一次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化解,确保社会稳定。
10.加强各级综合治理经费的使用管理。各级综治办要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综治办《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预)发〔2000〕516号)精神,安排好财政划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乡镇、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视财力状况,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一定比例的专项经费,确保工作需要。
三、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水平
11.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综治委及其办公室要组织综治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以适应新形势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需要。
12.加强综合治理业务培训。培训工作要分级负责,分步实施。自治区综治办负责培训地、市、县(区)综治领导干部、区直机关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管综治工作的领导干部;地、市负责培训县(市、区)、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人员、地市机关部门主管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县(市、区)负责培训行政村、居委会综治工作人员和县直机关部门主管综治工作的领导干部。
13.各级综治办要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业务档案。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办事处综治办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宁综治委〔1994〕3号),建立和完善工作报告制度、资料台帐制度、工作例会制度和考核评比制度。县以上各级综治办除参照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必要的工作档案外,还应建立综治成员单位的工作档案资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第一、二责任人的述职报告以及重要工作实绩的档案资料;实行一票否决的档案资料;开展综治工作重大活动的档案资料等。为准确反映出各级综治组织网络、工作制度、工作措施和工作成果,各级综治办档案资料要力求做到内容全面,数据准确,图表科学。
14.各级综治办在加强自身建设中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面向基层,深入基层,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全面了解和掌握一线情况,研究、探索新形势下进一步深化综合治理工作的新路子,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15.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在人员选调、编制调整、经费保障和教育管理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负有重要责任,要切实下力气把这项工作抓好。要把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建设的成效列为各级党政领导的工作实绩和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一并进行考核。
16.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检查中,要把综合治理组织建设作为重要内容,逐级检查、落实,要及时发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各级综治委对辖区各部门、各单位综合治理组织建设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切实在抓好落实上下功夫。
17.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本地区、本部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建设的具体意见和措施,报自治区综治委备案后,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