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1日修订,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3112017-12-29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外经贸厅
关于扶持我区重点出口生产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1〕29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附件: 2001年自治区首批重点出口生产企业名单(40)
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05修订)
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1日修订,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311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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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
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2004年10月2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与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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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社会保险条例(2005修订)
南昌市社会保险条例(1994年3月29日南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4月29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7月23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修正案第一次修正,2002年12月20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修订,根据2005年3月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修正案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健全本市社会保险制度,保障退休、患病、失业、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生育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基本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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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社会保险条例修正案
南昌市社会保险条例修正案(2005年3月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一、第二条第一款改为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监督和社会保险待遇适用本条例
146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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