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11月30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制定1995年6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市的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722018-10-22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一号)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5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11月30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制定1995年6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市的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72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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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95修正)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6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6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第四章选区划分第五章选民登记第六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七章选举程序第八章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第九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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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1995年6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维护法律尊严,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定:一、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经济、行政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等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义务,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221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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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失效]
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1995年6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第三章保护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中华民族见义勇为传统美德,匡扶社会正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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