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应用问题的通知(1995年1月13日沪土发(1995)11号)各区规划土地局、各县土地局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崇明县建设委员会:《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1994年2月4日经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
2252018-11-01
天津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施细则
(2001年7月16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天津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实施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应用问题的通知(1995年1月13日沪土发(1995)11号)各区规划土地局、各县土地局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崇明县建设委员会:《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1994年2月4日经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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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有关问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政办发[1995]3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中的规定,按照田凤山代省长在1994年6月27日省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上提出的“2%的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应从我省实际情况出发,由于各地情况不同,要分步实施,逐年到位”的要求,根据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特通知如下: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计征比例,乡镇企业、个体企业,按实际交纳的消费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3%计征;原乡镇统筹费中用于教育部分改为农村教育费附加,按上年人均纯收入的2%征收(包括在农民负担的5%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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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文件发送范围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文件发送范围的通知(辽政办〔1995〕4号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三日)经过机构改革,一部分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职能、性质、规格等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原定的省政府文件的发送范围已不适应机构改革后的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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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小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小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重府发〔1995〕3号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二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由于我市中小学教育经费紧张、校舍短缺、设备简陋问题尚未根本解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教育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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