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吉林省妇女发展规划和吉林省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吉政发〔2001〕25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和《吉林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十日
吉林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
前言
妇女是创造人类文明和推动社会发展的一支伟大力量。妇女的发展水平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尺度。1996年,吉林省政府制定颁布了《“九五”期间吉林省妇女发展规划》,这是我省政府颁布的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的发展规划。它第一次设定了妇女发展的目标,第一次明确了政府各部门在推动妇女事业发展中的职责,第一次采用了监测评估的方式,通过统计数据和定性评估对妇女发展状况进行科学分析。五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关心重视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规划的各项主要目标任务基本实现,妇女发展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大好时期,妇女事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趋势。
--妇女参与经济发展的程度不断提高,就业结构趋于合理。2000年,城镇妇女从业人员达到281.51万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44.23%,比五年前提高了2.26个百分点。女性的就业观念不断更新,就业领域逐步拓宽,就业结构发生了变化,妇女劳动力资源逐渐向适合自身特点的第三产业、信息产业和社区服务业合理流动。在农村,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广大农村妇女从业领域不断拓宽,300万有劳动能力的妇女在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服务、流通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
--男女受教育水平差距逐步缩小,妇女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全省女童小学一年入学率达到99.85%,辍学率降到0.76%;全省青壮年妇女文盲率由五年前的2.6%下降到0.8%;全省各类女性专业技术人员达到33.05万人,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5%,比五年前提高了3个百分点。
--妇女参政能力不断增强,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影响日益加大。2000年,全省女干部达到42.1万人,占干部总数的40.21%,比五年前提高了2.03个百分点;9个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全部实现了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的目标;60个县(市、区)、1124个乡(镇、街)党政领导班子中,有95%和73.8%实现了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的目标,分别比五年前提高了3.3和18.3个百分点;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有42.4%配备了女干部,比五年前提高了16.8个百分点。省九届人大女代表比例达到17.1%,省八届政协女委员比例达到17.31%。广大妇女的参政意识和参政能力逐步提高。
--妇女的健康需求得到基本满足,保健水平不断提高。全省妇幼保健网络日趋完善,县以上妇幼保健机构71个。省政府投资1100多万元改建的省妇幼保健院,已成为集医疗、预防、科研、教学、社区服务为一体的全省最大的妇幼保健技术指导中心。孕产妇死亡率由1995年的44.55/10万下降到34.74/10万。
--保护妇女权益的法规逐步完善,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维护。全省贯彻实施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并制定了《吉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等有关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加大了打击各种侵害妇女权益犯罪行为的力度,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较好的保障。
--贫困妇女人数逐步减少。五年来,全省通过实施扶贫攻坚战略和“巾帼拉手扶贫工程”、“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工程”等,使30万农村贫困妇女脱贫,25.55万名国有企业下岗女职工实现了再就业,占国有企业下岗再就业人员总数的40%。
21世纪是人类历史发展的新纪元,妇女运动和妇女事业将进入蓬勃发展的新时代。今后五到十年,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时期。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和我国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为妇女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提供了更多的机遇。但是,妇女事业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由于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受传统观念和妇女自身素质偏低等因素的影响,妇女的发展将面临更大的挑战。为此,全面促进妇女的进步和发展、谋求两性平等还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按照《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现制定《吉林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妇女规划》)。
《妇女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强化政府的有关职能,动员全社会力量,为妇女的进步和发展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同时,鼓励妇女在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争取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总目标
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推动妇女充分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使男女平等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得到进一步的实现。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分享经济资源的权利,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保障妇女的各项政治权利,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水平;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普遍提高妇女受教育程度和终身教育水平;保障妇女享有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和预期寿命;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和生态环境,提高妇女的生活质量,促进妇女事业的持续发展。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经济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2.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就业,保障妇女劳动权利,妇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保持在40%以上。
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逐步提高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
4.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
5.保障男女同工同酬。
6.缓解妇女贫困程度,减少贫困妇女数量。
(二)策略与措施
1.逐步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经济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为妇女就业提供政策扶持,切实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的权利,缩小男女在分享经济决策权上的差异,提高妇女参与经济管理和决策的水平。
2.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的权利,主要包括资本、信贷、土地、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权利;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补偿费、股份分红等权利。
3.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招工、招聘中的性别歧视。各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从事的工种或岗位外,消除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在聘用合同中不得含有性别歧视的内容,实现同等条件下男女就业机会均等。
4.保障多元化分配形式中的男女同工同酬,使同工种、同类别从业人员中男女两性工资相同,缩小男女收入差距。
5.在经济发展和产业调整中,努力扩大、开辟适合妇女特点的就业领域。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容量大、需求广、用工灵活便捷的社区服务业,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提高新兴产业中的妇女就业比例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
6.引导女性转变就业观念,依据自身的知识、技能、资源、爱好等多方位选择就业渠道。鼓励妇女从事个体私营企业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妇女通过多种形式再就业。
7.认真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吉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把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劳动合同。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安全生产意识和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8.加大执法和劳动监察力度,对于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处理,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9.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开发适合妇女特点的扶贫项目。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鼓励、支持以妇女为主的扶贫经济实体的发展,使贫困妇女成为扶贫资源的获得者和扶贫成果的直接受益者。
10.发挥行业、企业、群团组织及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为妇女充分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妇女开展各类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和网络、经济、管理等方面知识的培训,提高妇女的科学文化水平,增强妇女对经济机遇、经济挑战的反应能力和适应能力。
11.面向农村妇女开展各种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她们的科技素质,帮助和扶持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从传统的种植业向非农领域转移。在城镇化建设中,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积极为农村妇女在非农产业中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12.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不同所有制经济实体中和不同收入层次中的妇女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使妇女在参与经济发展中享受有效服务。逐步建立、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和相关配套措施,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需求。
13.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为残疾妇女提供各种就业服务和职业技术培训,提高残疾妇女就业比例,保障其特殊的劳动权益。
二、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一)主要目标
1.各级党代会女代表、人代会女代表、政协女委员的比例要在上一届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各级人大、政协女常委的数量要不断增加。
2.省、市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
3.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要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乡(镇、街)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也要抓紧选配女干部。
4.省直工作部门,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机关要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其中,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领导班子要首先选配,其它女职工比较集中的行业以及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要多选配一些女干部。正职或重要岗位女性数量要有较大的增加。
5.女干部占干部总数的比例逐步提高。
6.省直工作部门、市州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45岁以下的厅局级女干部、35岁以下的处级女干部在同级干部中的数量要逐步增加。
7.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管委会)成员中女性要占一定比例。
8.提高企业职工代表中女代表的比例。
(二)策略与措施
1.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使男女平等意识进入决策主流。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政策,鼓励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竞争和民主管理,促进妇女平等进入权力机构和决策层面,充分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
2.建立健全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机制,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培养选拔女干部规划,实现各级领导班子女干部配备目标。
3.提高各级党代会女代表、人代会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候选人的比例。
4.在制定有关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解决涉及妇女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时,要听取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以及妇联组织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建议。
5.充分发挥妇联组织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妇女参政议政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6.在选拔、聘用干部和录用公务员时,要切实贯彻“男女平等”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障在选拔、聘用及晋升干部时女性不受歧视。
7.积极培养选拔女后备干部,提高女后备干部的比例。省、市州、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中,女性的比例分别不少于10%、15%、20%。市州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中,女性也要达到一定数量。
8.建立女性人才开发信息网络和女性人才档案,广泛挖掘和储备妇女人才,尽可能给女干部多创造一些被提拔使用的机遇,对符合条件的女干部,特别是年轻优秀的女干部,要优先选拔任用。
9.加强对女干部的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女干部的政治文化素质和宏观决策能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女干部要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10.要通过下派锻炼、境内外培训、多方位轮岗等形式,培养复合型、高层次女性人才,确保高、中层女干部比例的提高。
11.扩大基层民主,保障妇女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将妇代会主任作为候选人提名,经选举进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要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12.企事业单位在招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女性。
13.注意发现和培养高层女性管理人才。结合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积极探索在企业决策管理层中妇女民主参与的新形式,提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
14.加强对少数民族女干部的培养和使用,提高少数民族女干部的比例。
15.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要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16.大力宣传妇女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重视奖励、表彰妇女中的先进典型人物,提高女性人才在社会上的影响力。
三、妇女与教育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女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小学适龄女童的净入学率达到99%以上,小学5年巩固率提高到95%以上,基本杜绝小学适龄女童失学。重点普及贫困地区女童的九年义务教育。初中阶段女童毛入学率达到95%以上。
2.提高高中阶段和高等学校女性入学率。高中阶段女生毛入学率达到80%以上,其中城市达到90%以上,农村达到70%左右。高等教育女生毛入学率达到20%左右。
3.巩固扫盲成果,基本扫除青壮年妇女文盲。成人妇女识字率达到90%以上,其中青壮年妇女识字率达到98%左右,青壮年妇女文盲率控制在0.5%以内。
4.提高妇女的终身受教育水平。
5.妇女的平均受教育年限要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以上。
6.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女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7.提高边远贫困地区妇女受教育水平。
8.流动人口中女童基本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9.重视特殊教育。残疾适龄女童入学率达到90%以上。积极为残疾妇女提供受教育的机会,培养其自主、自立、自强精神和生存发展能力。
(二)策略与措施
1.依法保障男女平等受教育的权利,禁止教育中的性别歧视,创造有利于妇女受教育的社会环境,为妇女提供与男子平等受教育的机会和途径。
2.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重点解决农村、少数民族、残疾人、流动人口中女童的义务教育问题。帮助失辍学女童继续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保障残疾儿童与其他儿童同步接受义务教育。缩短男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差距。
3.城市和经济发展较快的农村,要保证在普及女学生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普及高中教育。基本满足初中女毕业生接受包括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在内的高中阶段教育的需要。
4.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把培养女学生的素质教育贯穿于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以及培训等各个方面,培养女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人文素质和科学精神,提高其整体文化知识水平和科学技术的应用能力。
5.在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中,把性别意识纳入教师培训课程,在高等教育相关专业中开设妇女学、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社会性别与发展等课程,增强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社会性别意识。
6.树立终身教育意识。逐步建立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从学校教育到社会教育的一体化、开放性的终身教育体系,为妇女提供终身学习的机会。
7.积极促进教育资源重组,实现优化配置,提高办学质量和规模。采取有效方法,促进中、高等职业教育的衔接,并逐步扩大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升入高等职业学校学习的女生人数。
8.扩大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规模,提高本科生和研究生中女性的比例。
9.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为妇女接受教育创造更多的机会和条件。
10.改善学科领域的性别分布结构,培养高新技术领域和现代化管理层的女性专业人才。
11.在教育现代化和教育信息化的实现过程中,保障妇女与男子共享信息和优质教育资源。
12.加强对农村妇女进行实用技术和新技术的培训。从2001年起,每年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的妇女达到100万人次;参加新技术培训的妇女达到20万人次;接受“绿色证书”培训的妇女达到1万人;到2010年培养女农民技术员15万人。
13.在农村初中阶段,将基础教育与“绿色证书”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使农村女学生掌握一定的科技知识和劳动技能。
14.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加扫除农村青壮年妇女文盲的工作,防止在妇女中产生新文盲。
15.完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为妇女提供更多的受教育机会。通过各类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及培训,使城市新增女性劳动力和在职人员普遍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提高妇女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积极发展县、镇和农村的中等职业教育,为初中毕业生中的女性提供多种形式的继续学习机会。
16.加大实施扶贫教育工程的力度,通过设立贫困地区教育专项基金、对口扶贫支教、启动远程教育扶贫项目、实施“希望工程”和“春蕾计划”等,全面落实各项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保障男女学生有平等的入学机会。帮助贫困女大学生完成学业。为贫困地区妇女接受教育创造条件,提高其受教育水平。
17.对残疾妇女进行职业教育、职业培训,为残疾妇女提供受教育机会,提高残疾妇女素质,增强其生存发展的能力。
四、妇女与健康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预期寿命。
2.提高妇女生殖保健水平。
3.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的权利。
4.确保流动人口中的妇女与户籍所在地妇女享有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
5.减缓性病发病率上升趋势,控制艾滋病病毒感染率。
6.提高妇女的健身意识,增强妇女身体素质。
(二)策略与措施
1.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保护妇女的健康权利。
2.巩固、健全、发展三级妇幼卫生保健网络,将妇幼保健纳入社区卫生服务项目之中,建立布局合理、运行便捷、经济有效的转诊系统,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3.加快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完善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到2010年,全省要有95%乡镇卫生院的产科建设达到省内规定标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75%以上,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农村消毒接生率2005年达到99%以上,2010年基本杜绝旧法接生,农村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9/10万以下。
4.保证农村乡镇卫生院专职保健人员的配备。
5.加强对妇幼卫生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特别是加强对县以下卫生机构妇幼保健人员的培训,每年至少对90%以上的妇幼保健人员进行一次培训和考核,强化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卫生保健技术、服务水平和质量。
6.加强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针对妇女不同时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提供生殖保健和精神健康服务,提高妇科常见病的普查普治率。要特别加强农村卫生组织的建设,做好预防保健的综合服务,重点筛查和治疗严重危害农村妇女健康的疾病,预防和减少农村妇女妇科病的发病率。
7.通过多种医疗形式,提高农村妇女享受卫生保健的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8.加强生殖健康教育,普及生殖保健、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生殖保健知识普及率达到85%以上。
9.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提高计划生育的服务能力和妇女利用服务的能力。进一步提供避孕节育的优质服务,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0.1‰以下。提倡避孕节育的知情选择,强化夫妻共同承担计划生育的责任,动员男性采取节育措施。
10.引导保健产业发展,满足妇女健康消费需求。
11.研究推广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新技术、新方法。开发研制男性避孕产品,提高男性避孕比重。
12.逐步完善以公共卫生和妇女健康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强化卫生行政执法,加大对卫生保健产品、卫生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危害妇女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
13.强化社区在健康服务中的作用,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建立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模式,为居住地妇女提供生殖保健服务,减少意外妊娠的发生,改善其生殖健康状况。将流动人口中孕产妇死亡率纳入流入地孕产妇死亡率统计范畴。
14.通过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妇女健康观念,普及健康知识。
15.利用现有体育场馆、设施以及在社区、公园开辟场所,为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创造条件,提高妇女身体素质。
16.在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中,合理安排妇女卫生保健服务经费和科研经费。
17.为残疾妇女提供特殊的卫生保健服务。
18.利用宣传教育网络,积极开展性健康、性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咨询工作,普及性科学知识及性病、艾滋病的防治知识。性病、艾滋病知识知晓率城市达到90%,农村达到60%,高危人群达到90%。
19.有效地减缓性病和艾滋病的传播速度。强化对采血机构和血制品生产单位的管理,阻断艾滋病病毒经采供血途径和血制品的传播。控制母婴传播。到2010年,性病发病增长幅度控制在15%以内,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控制在3万人以内。
五、妇女与法律
(一)主要目标
1.健全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的各项法规。
2.开展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3.保护妇女在婚姻家庭和社会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4.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禁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
5.维护妇女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6.保护妇女合法的控告、申诉及在诉讼中的各项权益。
7.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和社会救助。
(二)策略与措施
1.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依据,进一步完善有关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措施。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2.加大普法教育的宣传力度,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法制宣传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整体规划。
3.提高全社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特别是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增强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率达到85%以上。
4.积极预防、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降低强奸、拐卖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提高结案率。增强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意识,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5.及时审理和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民事案件,切实保护妇女的财产、继承等民事权利。
6.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规范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建立有效预防、及时打击的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嫖娼及强迫妇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
7.制定《举报黄毒嫖重大案件奖励办法》,促进黄毒嫖重大案件的破获。坚决惩治贩卖毒品和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妇女吸毒等违法行为,降低妇女吸毒人数,提高吸毒妇女戒毒巩固率。
8.加强对司法、行政执法人员性别意识的教育和培训,培养高素质的司法、行政执法队伍,提高其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
9.逐步完善执法监督体系,适时开展有关保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和监督,维护司法的公正性,提高司法效率。
10.健全信访接待制度,开展法律咨询和服务,及时处理受害妇女的投诉。
11.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妇女维权席,以保障妇女受害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公正有效。
12.通过社会调解、心理咨询、求助热线等形式,向遭受暴力和需要帮助的妇女提供法律、医疗、精神康复等方面的帮助和服务。
13.实施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贫困妇女、残疾妇女、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妇女人身权、财产权的司法援助。
14.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通过宣传、培训、执法检查等方法,制止早婚、买卖婚姻、近亲结婚等违法婚姻。制止重婚纳妾。
15.充分发挥妇联、工会、共青团群众团体的民主参与和监督作用,使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维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六、妇女与环境
(一)主要目标
1.创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
2.提高妇女享有社会福利的水平。
3.为妇女创造适宜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4.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及决策的程度。
5.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妇女的生活质量。
6.增加妇女的自我支配时间。
(二)策略与措施
1.制定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宣传的力度,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决策者的性别意识,逐步消除对妇女的偏见、歧视以及贬抑妇女的社会观念,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加强舆论环境建设,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等精神作品,要扩大对妇女的宣传,宣传妇女在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人类再生产中的重要作用,使全社会树立保护和尊重妇女的意识。
3.为妇女在新闻宣传领域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条件,使妇女广泛参与宣传媒体的管理、制作、教育、培训和研究。提高妇女对宣传媒体资源的占有程度。
4.加强行业管理和自律,禁止色情或污辱妇女人格的作品在媒体、广告和文艺作品中出现。坚决制止和打击黄色出版物。
5.加强对妇女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观的教育,鼓励妇女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女性。
6.增加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加快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设施的改造,完善对低收入妇女群体的生活保障制度。
7.在发展老年公益事业、逐步实现老年服务社会化过程中,为老年妇女提供方便快捷的福利服务,提高老年妇女享有社会保障服务的质量,保障老年妇女的身心健康。加强老年文化体育场所及设施的建设,丰富老年妇女的精神文化生活。
8.完善城市社区建设,优先发展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业。提高社区服务水平,逐步实现家务劳动社会化,使妇女有更多的时间完善和发展自我。
9.加强家庭文化和家庭美德建设,提高家庭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立民主、平等、尊重妇女、尊老爱幼的家庭关系,倡导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鼓励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
10.加强妇女培训场所和娱乐场所的建设,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要建立1所妇女培训中心或妇女活动中心。
11.引导妇女积极参加生态环境保护,改变对环境有害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发展生态农业和绿色产业,倡导绿色消费。
12.强化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减少家庭、工作场所及其它环境中有害有毒物质对妇女造成的危害。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
13.把农村自来水建设和卫生厕所建设纳入小城镇建设规划。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2005年达到60%,2010年达到75%以上。农村自来水普及率2005年达到45%,2010年达到60%以上。农村改水受益率达到98%以上。推进改水改厕后的使用、管理及农村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
组织与实施
一、《妇女规划》由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应根据《妇女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二、实施《妇女规划》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统一部署,全面实施。要将规划实施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三、建立健全实施《妇女规划》的工作检查、报告制度。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将定期和不定期对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各级政府实施《妇女规划》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各市州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每年要向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妇女规划》的工作情况和各项目标的完成情况。
四、加强组织建设。要不断调整充实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委员、联络员和办公室人员,建立一支实施《妇女规划》的专兼职骨干队伍,并定期组织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水平。
五、加大《妇女规划》的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特别是新闻宣传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制定和实施《妇女规划》的目的、意义以及各项目标、措施,宣传与《妇女规划》相关的知识,推动社会关注、支持《妇女规划》的实施。
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实施《妇女规划》的投入,根据财力状况逐步增加所需经费,解决人员编制等问题,为《妇女规划》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的条件。
七、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事业的发展。通过争取国家专项拨款、实施发展项目和鼓励社会赞助等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推动《妇女规划》各项目标的如期实现。
八、注重妇女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应用。发挥妇女学会、妇女问题研究会等组织的作用,针对社会转型期妇女所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鼓励热心妇女事业的理论工作者进行理论研究和探索,为解决妇女问题,促进妇女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九、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注重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妇女规划》实施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促进《妇女规划》的全面实施。
十、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将对《妇女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总结,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监测与评估
一、对《妇女规划》实施情况实行分级监测评估。
二、建立省级妇女状况监测系统,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妇女发展状况。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确保《妇女规划》的有效实施。
三、建立性别统计制度,增设性别统计指标,并纳入省统计局和相关部门的统计制度及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中,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做好《妇女规划》的信息搜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
四、建立定期报送、审评制度。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省直有关部门,每年要向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统计局报送《妇女规划》实施监测统计数据,并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妇女规划》的实施效果。省级《妇女规划》的监测评估周期为3年,分别于2004年和2007年进行阶段性监测评估,并形成《妇女规划》的阶段性监测评估报告,2010年进行全面监测评估,形成终期监测评估报告。
五、建立监测评估机构。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妇女规划》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妇女规划》监测评估方案和监测评估报告,并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统计监测组由省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具体负责制定本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搜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妇女数据库;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定期向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省级妇女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各地区《妇女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具体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统计监测报告,并根据统计监测组提供的统计资料和调查研究所获得的材料,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一定领域和一定地区进行检查督导;开展阶段性评估,向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地开展《妇女规划》的检查评估工作。
六、各市州、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认真开展监测评估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妇女规划》和本地规划的实施情况。
吉林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
(二00一年八月七日)
前言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21世纪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宏伟目标的中坚力量。培养造就适应21世纪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必须从儿童早期着手。儿童期是人的生理、心理发展的关键时期。为儿童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给予儿童特殊的保护、照顾和正确的教育,将为儿童发展奠定重要的基础。
1996年,吉林省政府制定颁布了《“九五”期间吉林省儿童发展规划》。五年来,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注重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全力实施规划,使规划的各项主要目标任务得到了基本实现,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儿童事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趋势。
--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由1995年的28.35‰、32.02‰下降到2000年的14.46‰和15.75‰。
--孕产妇死亡率由1995年的43.68/10万下降到2000年的34.74/10万。
--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由1995年的3.58%下降到2000年的2.51%。
--全省共创建“爱婴医院”156所,占应创建总数的99.36%。
--儿童的生活环境和质量有了较大改善和提高。农村改水受益率由1995年的93.7%上升到2000年的96.66%;农村卫生厕所人口覆盖率由1995年的9.7%上升到2000年的49.78%。
--全省60个县(市、区)全部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小学1年级按时入学率由1995年的99.72%上升到2000年的99.82%。男女童入学差异逐渐缩小。
--青壮年文盲率由1995年的1.8%下降到2000年的1.3%。
--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0%以上。
--基本普及了食盐加碘。
但是,由于我省是欠发达省份,受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和影响,儿童发展仍面临一些问题和困难:儿童发展的整体水平还有待于提高;儿童发展的环境尚需进一步优化;改善贫困地区儿童的状况仍需大量的投入;流动人口中儿童的教育、保健和保护问题还比较突出;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等。因此,改善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条件,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仍是今后一个时期我们面临的主要任务。
2001-2010年是世纪之初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时期。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快,科学技术进步日新月异,综合国力的竞争日趋激烈,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提高国民素质,开发人才资源。按照《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根据我省儿童发展的实际,现制定《吉林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儿童规划》)。《儿童规划》以促进儿童发展为主题,以提高儿童身心素质为重点,以培养造就21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为目标,从儿童健康、儿童教育、儿童权益保护、儿童发展环境四个领域,提出了我省儿童发展的目标和策略措施。《儿童规划》作为未来十年指导我省儿童事业发展的行动计划,将进一步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儿童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总目标
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儿童健康的主要指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以上;儿童教育在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城市和经济较发达的农村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逐步完善保障儿童权益的法律体系,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优化儿童成长环境,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条件;对处于困境中的儿童实施特殊保护。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一)主要目标
1.婚前医学检查覆盖率(含流动人口)2005年城市达到75%,农村达到65%;2010年城市达到90%以上,农村达到70%以上。
2.出生缺陷发生率2005年控制在7.5‰,2010年控制在7.0‰以下。
3.孕产妇死亡率降低到29/10万以下。
4.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75%以上。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农村消毒接生率2005年达到99%以上,2010年基本杜绝旧法接生。
5.降低孕产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
6.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城市达到95%,农村达到70%以上。
7.婴儿死亡率降低到12‰以下,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降低到13‰以下。
8.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控制在1.6%以下。
9.降低5岁以下儿童肺炎、新生儿窒息、低出生体重、意外伤害和腹泻等主要原因的死亡率。
10.2005年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低于0.5‰,2010年消除新生儿破伤风的发生。
11.巩固儿童计划免疫覆盖率,常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8%以上。将乙肝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并逐步将新的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管理。
12.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3%以下。
13.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达到85%以上。
14.巩固创建“爱婴医院”成果,积极倡导母乳喂养,母乳喂养率达到85%以上。
15.预防和控制儿童维生素A缺乏症。
16.碘盐批质量合格率达到99%以上。
17.提高儿童保健覆盖率。2005年儿童保健覆盖率城市达到85%左右,农村达到70%左右;2010年城市达到90%以上,农村达到80%以上。逐步提高女童及流动人口中儿童的保健覆盖率。
18.中小学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及格率达到90%以上。
19.减少未成年人吸烟,预防未成年人吸毒。
20.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结核病的增长和蔓延。
21.提供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咨询指导及不良心理矫正服务。
(二)策略与措施
1.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力度。
2.坚持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农村妇幼卫生、疾病控制等基本卫生服务经费的投入,逐步增加防疫、妇幼保健经费。
3.巩固、健全、发展三级妇幼保健网络,着重加强农村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保证农村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专职人员的配备。2010年,农村95%乡(镇)卫生院的产科建设达到省内规定标准。推行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做好医疗预防、综合保健等服务工作。城市卫生机构要通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持等形式,帮助农村卫生机构提高服务水平。
4.加强农村基层卫生队伍建设。农村医疗保健人员必须经过考核持证上岗。加强对妇幼卫生专业人员、农村乡医、接生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县以下卫生机构妇幼保健人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培训、考核。
5.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提供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监测、计划免疫、儿童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服务。
6.加强对孕产妇产前、产时和产后的保健服务,在城乡特别是在农村继续实施“母亲安全”项目。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建立运行便捷、经济有效的转诊系统,创造安全分娩的必要条件,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继续开展“爱婴行动”,提高产后服务质量,支持母乳喂养。
7.积极防治儿童多发病和常见病,重视做好儿童眼、口腔和听力保健等工作。
8.继续推广和应用计划免疫、口服补液疗法、儿童疾病综合治理、婴幼儿科学喂养、食盐加碘、儿童生长发育监测等适宜技术。研究减少新生儿疾病、儿童营养不良、儿童意外死亡和孕妇产后出血死亡等的预防措施。
9.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增强常规免疫的有效性,并根据需要逐步增加接种疫苗的种类。城市及有条件的农村在疫苗接种时保证“一人、一苗、一针”,预防性注射达到安全注射标准。
10.提倡良好的饮食习惯,不断改善儿童营养。在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和维生素A缺乏地区,做好维生素A缺乏的干预工作。对中小学生提倡饮用畜奶,分步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行国家“大豆行动计划”,逐步普及学生营养餐,减少营养不良或营养过剩。
11.广泛开展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妇女儿童自我保健和利用卫生服务的能力,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宣传安全分娩、婴幼儿科学喂养、常见病防治、意外伤害预防、安全饮水和卫生厕所等卫生保健知识;宣传性病和艾滋病的危害、预防及自我防范知识;在青少年中进行青春期教育和吸烟、吸毒危害的教育。
12.推行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提高儿童享受保健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13.多渠道设立贫困家庭的疾病救助基金,帮助特困家庭孕产妇和儿童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
14.加强对城市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孕产妇的保健管理和对弃婴、孤儿的医疗救助工作。
15.在学校开设心理健康指导课程,城市和有条件的农村要逐步建立儿童心理咨询和矫正服务机构。
16.加强出生缺陷监测工作,提高对先天性缺陷的筛查能力,降低先天性病残儿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17.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乡镇要为儿童健身提供所需的体育设施。培养儿童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中小学校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的锻炼时间。
二、提高儿童教育水平
(一)主要目标
1.小学适龄儿童净入学率达到99%以上,小学5年巩固率提高到95%以上。
2.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5%以上。
3.积极发展特殊教育。残疾儿童小学入学率达到95%以上,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
4.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基本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5.发展0-3岁儿童的早期教育。
6.城市和经济较发达农村地区的适龄儿童基本接受学前3年教育,农村学前1年受教育率达到95%以上。
7.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80%以上,城市努力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8.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保证中小学专任教师达到学历配备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提高专任教师学历配备标准。不断提高中小学教学设备设施配备合格率。
9.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增加各类家长学校的数量。
10.提高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的知晓率。
(二)策略与措施
1.保证教育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实现适度超前发展。
2.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地区和城乡差距,为所有儿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和条件,确保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公平、公正性。
3.完善教育投入机制,逐步增加教育投入。
4.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制度,提高全社会的
教育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水平,推进依法治教。
5.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整体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
6.继续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培养其社会实践能力。加强中小学校综合实践基地的建设。
7.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教育内容。
8.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希望工程”和“春蕾计划”等助学工程,保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儿童的就学权利。
9.切实保障女童受教育的权利,消除阻碍女童入学的障碍。
10.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孤儿和流动人口中儿童的受教育权利。使残疾儿童和其他儿童同步接受义务教育;贯彻落实孤儿就学的有关优惠政策;完善流动人口中儿童的就学制度,在推进城镇化建设中,做好教育规划,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向城镇转移后的就学需求。
11.建立并完善0-3岁儿童教育管理体制。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幼儿教育,鼓励社会兴办幼儿园。积极探索非正规的教育形式,满足边远、贫困及少数民族地区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
12.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推动中小学校普及计算机等信息技术教育。建设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发挥卫星电视教育的作用,重点满足边远地区的需求。开发教育软件,为教育现代化奠定基础。
13.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重视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
14.学校、托幼园所的教职工要爱护、尊重儿童,维护儿童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学校纪律、教育方法应适合学生身心特点。
15.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的教育优势,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一体化。
16.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知识的宣传和理论研究工作。办好各类家长学校,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保育、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知识与方法。
三、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一)主要目标
1.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2.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禁止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
3.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
4.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减少重新犯罪率。
5.在中小学校普遍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增强中小学生的法律观念。
6.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的权利。
7.在基层法院建立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或采取适当的回避制度。
8.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9.提高流浪儿童接受救助教育率和回归安置率。
(二)策略与措施
1.制定和完善有关保护儿童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认真执行《
儿童权利公约》。
2.严厉打击杀害、强奸、摧残、虐待、拐卖、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引诱、教唆或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保护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性侵犯。严禁利用儿童生产和贩运毒品。
3.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使用童工的现象。
4.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5.公、检、法、司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相互配合,在侦查、起诉、审判各诉讼阶段,依法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特殊的、有别于成年人的政策。在对未成年人罪犯执行刑罚时,要与成年人罪犯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
6.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7.宣传普及保护儿童的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意识,有关部门、学校、家庭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儿童保护工作。
8.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进行有关儿童法律知识、办案技能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9.教育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儿童的家庭暴力及其它形式的身心虐待。禁止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10.加强对儿童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儿童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
11.宣传媒体在报道有关未成年人案件时不得公开未成年人的姓名和身份。
12.建立保护儿童权益的工作网络。防止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及时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和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复、回归社会工作。
13.积极建立和完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14.加强对青少年犯罪的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工作,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教育和改造措施。
四、优化儿童发展环境
(一)主要目标
1.提高农村缺水地区供水受益率和改水受益率,农村改水受益率达到98%。
2.农村自来水普及率2005年达到45%左右,2010年达到60%以上。
3.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2005年达到60%,2010年达到75%以上。
4.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
5.城市空气和水按功能区基本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6.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0%。
7.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40%,绿地率达到35%;农村村庄绿化覆盖率达到25%以上。
8.尊重儿童,爱护儿童,使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
9.兴办和创建社区儿童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到2010年市(州)和县(市、区)至少要建立1所儿童校外活动场所。
10.提高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的质量,保证其安全无害。
11.为儿童提供必需的闲暇、娱乐时间,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
12.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净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
13.大众传媒要传播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使儿童免受不良信息的影响。
14.为儿童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15.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
16.改善孤儿、弃婴的供养、教育、康复医疗状况。
17.到2010年,每个市(州)都要建立1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功能的儿童福利院。
(二)策略与措施
1.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儿童、爱护儿童、教育儿童的良好风尚,保障儿童参与的权利。
2.不断加大对儿童事业的投入。
3.鼓励儿童积极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培养他们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4.扩大儿童工作领域,积极参与全球性、区域性的交流和研究。
5.广泛开展包括儿童在内的全民生态环境意识教育,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6.依法加强生态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力度。积极植树种草,增加森林和绿地面积。控制和治理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农村面源污染以及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噪音等环境污染。加强农村卫生厕所建设和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等技术指导和服务,宣传推广圈养家禽家畜,保护饮用水源。
7.将儿童校外活动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不断开发完善社区对儿童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功能。巩固并发展农村儿童文化园建设。加强对城乡各类儿童活动场所的管理,提高社会效益。
8.鼓励创作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歌曲、舞蹈、戏剧、美术等作品,丰富儿童的精神生活。
9.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和学校周边经营场所的检查监督,扫除淫秽、色情出版物,打击非法出版物。
10.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和计算机网络电子媒体,都应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宣传积极向上的儿童形象,禁止传播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信息,减少对儿童的负面影响。
11.加强对儿童食品、用品、玩具、游乐设施的生产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完善其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工作。加强游乐设施的管理和安全监察,积极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儿童和家长的安全意识,减少儿童意外伤害。鼓励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坚持儿童受惠的原则,为儿童发展提供支持。
12.继续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13.发展社区康复、卫生机构,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技能培训和指导,使残疾儿童在家庭和社区就地得到经济适用的康复训练。探索适合孤、残儿童身心发育的供养方式,倡导儿童福利社会化,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政策法规体系和管理运行机制。
14.关注单亲家庭儿童的健康成长,增强单亲家庭父母的法律意识和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感,帮助其掌握适宜的教育技能。
15.加强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设立多种形式的流浪儿童救助机构,减少流浪儿童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组织与实施
一、本规划由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二、实施《儿童规划》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统一部署,全面实施。要将规划实施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三、建立健全实施《儿童规划》的工作检查、报告制度。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将定期和不定期对省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及各级政府实施《儿童规划》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各市(州)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每年要向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儿童规划》的工作情况和各项目标的完成情况。
四、加强组织建设。要不断调整和充实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委员、联络员和办公室人员,建立一支实施《儿童规划》的专兼职骨干队伍,并定期组织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水平。
五、加大《儿童规划》的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特别是舆论宣传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制定和实施《儿童规划》的目的、意义以及各项目标、措施,宣传与《儿童规划》相关的知识,推动社会关注、支持《儿童规划》的实施。
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实施《儿童规划》的投入,根据财力逐步增加所需经费,解决人员编制等问题,为《儿童规划》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七、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注重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儿童规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促进《儿童规划》的全面实施。
八、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儿童的发展。通过争取国家专项拨款、实施发展项目和鼓励社会赞助等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推动《儿童规划》各项目标的如期实现。
九、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将对《儿童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总结表彰。
监测与评估
一、对《儿童规划》的实施情况实行分级监测评估。
二、建立省级儿童状况监测系统,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儿童发展状况。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确保《儿童规划》的有效实施。
三、建立性别统计制度,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并纳入省统计局和相关部门的统计制度及常规统计中。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做好实施《儿童规划》的信息搜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交流儿童发展状况,预测发展趋势,评估实施效果,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四、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每年要向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统计局报送《儿童规划》监测数据,并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儿童规划》的实施效果。省级《儿童规划》的监测评估周期为3年,分别于2004年和2007年进行阶段性监测评估,并形成阶段性监测评估报告,2010年进行全面监测评估,形成终期监测评估报告。
五、建立监测评估机构。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儿童规划》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儿童规划》监测评估工作方案,审议监测评估报告,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统计监测组由省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具体负责制定《儿童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定期对监测统计人员进行培训;定期向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省级儿童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各地开展《儿童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议年度监测报告,并根据统计监测组提供的统计资料和调查研究所获得的材料,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一定领域或一定地区进行检查督导;开展阶段性评估,向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地开展《儿童规划》的检查评估工作。
六、各市(州)、县(市、区)都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认真开展监测评估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儿童规划》和本地规划的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