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
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皖政[2001]8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做好“两个确保”和再就业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采取多种措施,努力开展工作,使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有力促进了国有企业的扭亏脱困和社会稳定。按照国家关于进“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要出“中心”的规定,今明两年我省将有大批在“中心”的下岗职工面临出“中心”和再就业的问题。遵照省委关于积极稳妥地做好这方面工作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和再就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既定政策。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和再就业工作,关系到下岗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艰巨的任务。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群众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坚持改革方向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下岗职工出“中心”和再就业工作。要注意把握改革的力度,掌握工作节奏,精心精神,分类指导,因企施策,确保稳定,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在巩固“两个确保”的基础上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平稳出“中心”
各级政府要继续坚持“两个确保”及其“三个不变”(目标不变,政策不变,工作要求不变)的要求,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绝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同时,要加快完善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和省级调剂金制度,加大基金余缺调剂力度,巩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成果,全面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在做好“两个确保”工作的基础上,各地要针对今、明两年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的形势,在思想上、政策措施上和资金筹措上做好充分准备。既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又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别情况,突出重点,分类处理,有情操作;既要坚持同城统一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又要坚持出“中心”、再就业一起抓。要以市为单位,抓紧研究制定下岗职工出“中心”的具体办法,精心组织实施。已经出台办法的地区,要在实施中不断加以完善,确保实现下岗职工平稳出“中心”。
三、稳步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过渡并轨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过渡,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新的社会保障机制的需要。各地要严格执行国有企业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规定,企业新的裁员一律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对仍然留在“中心”的下岗职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继续做到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善始善终地做好各项管理服务和促进再就业工作。对协议期满解除劳动关系出“中心”的职工,要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积极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对出“中心”后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同时,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要切实做好出“中心”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企业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必须依法为他们接续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关系。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可以城镇个体劳动者身份参保,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各地要按照“保老、扶中、推青”的原则,用好“协保”、内退政策。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实行内部退养;对不符合内退条件,年龄偏大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采用协议保险办法,让大多数下岗职工通过“协保”实现平稳出“中心”。
四、集中力量抓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
扩大就业和再就业,是各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当前,要把已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再就业作为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抓出成效。要立足于加快发展经济,包括加快发展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进一步增加就业岗位。各级政府要拿出本地区三分之一以上的公益性岗位,用于安排出“中心”后没有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各级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对聘用的退休人员及工勤人员要进行清理,尽可能地腾出一批岗位用于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各地要把社区就业摆上社区建设的重要位置,努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要认真落实《关于大力促进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皖政[2001]28号)的各项政策,特别是要落实有关鼓励发展非正规就业组织的扶持政策,大力发展非正规就业组织,积极推行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充分发挥其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势。各地要抓紧组织实施“再就业援助行动”,通过政策咨询、提供信息、就业培训、接续社会保险等援助措施,使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得到切实有效的服务和帮助。
五、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的劳动关系
下岗职工出“中心”时,企业要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妥善处理好与职工的债权债务。对经济补偿金和解决各种历史拖欠,应按照以企业为主、分类处理的原则办理,生产经营基本正常或能够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要一次性支付;对困难企业,在坚持主要由企业负担的前提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企业资产变现、抵押等办法,多渠道筹措资金予以支付。各地也可结合实际,调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和财政安排的养老金使用方向,增加失业保障支出,解决确无资产可变现的国有企业协保下岗职工的保障资金问题。省部属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和再就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政府按当地企业同一政策执行。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配合各地做好下岗职工出“中心”和再就业工作。经国家批准关闭破产的企业,不再采取下岗进“中心”的办法,职工安置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六、坚持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和再就业资金
各地要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加大社会保障和促进再就业经费占财政预算支出的比例。各级财政当年预算超收部分,除法定支出外,主要用于补充养老、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同时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再就业工作。财力不足的地方,可通过拍卖国有小企业,从有下岗职工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划出一部分土地和优质国有资产,交有关部门或机构运作变现等办法,补充社会保障资金。为进一步做好“两个确保”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工作,省政府将根据各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和再就业工作情况,对保障资金严重不足的困难地区予以补助。
七、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在促进再就业中的作用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加大政府对劳动力市场和就业的宏观调控力度。各类职业介绍机构都要把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放在重要位置,为出“中心”的下岗失业职工及时提供就业信息、职业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要逐步把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延伸到街道社区,尽快建成区域性的网络系统。要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起市、区、街道三级社区就业服务组织体系和工作网络。
八、深入细致地做好下岗职工的思想工作
各地、各部门、各企业都要加强下岗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级领导尤其是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负责人,要经常深入到下岗职工中去,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关心职工疾苦,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新闻媒体要加大再就业工作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宣传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典型,促进就业观念的转变,鼓励下岗职工自强自立、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九、进一步加强对国企下岗职工出“中心”和再就业工作的领导
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行动,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要定期召开由劳动保障、财政、经贸、税务、民政、工商、工会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合力。要建立领导联系困难企业制度。对下岗职工人数多、困难较大的企业,要派工作组予以具体指导。省将建立出“中心”和再就业工作情况通报和督查制度,并将“两个确保”和再就业工作成效作为衡量各市政府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的,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意见,并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月十三日